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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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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257463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当事人贾某及其配偶张某来到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咨询其遗嘱公证该如何办理。贾老先生称其属于癌症晚期,命不久矣。他和老伴共有两处房产,一套是房改房,现在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另一套是二老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但还未领取房产证。贾老和他的老伴儿共育有两个女儿,目前家庭较和睦也没有什么纠纷。贾老希望在他去世后,这两处房产先不进行处理,由其老伴儿继续居住和使用,待其老伴儿也去世后,这两套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贾老先生的老伴儿也愿意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两个孩子。因为贾老的身体状况每日愈下,为了避免其去世后家人办理相关手续时遇到麻烦,希望尽快起草一份遗嘱,无奈贾老先生找到我处询问是否可以办理上述财产的遗嘱公证。

针对贾老情况,公证处经研究认为,针对还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贾老可以指定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中属于他的份额由谁继承。

网签备案手续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的相关手续,房产开发商应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而网签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贾老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网签和备案手续,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且不易更改,除非有特殊原因经协商可以撤销合同外,贾老夫妇必然能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办理产权登记及领取房产证也仅仅是时间的问题,因此即使该房产还未取得房产证,但并不会对贾老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产生影响。并且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 “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的规定,立遗嘱人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即可,在遗嘱中应表述为“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中属于贾XX的份额由XX继承”。公证员审查时可以到房管部门核实网签备案情况。

随即,公证员为贾老夫妇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充分表达了贾老夫妇的意愿,明确了遗产的受益人。办理完公证贾老表示很满意,再三表示感谢,他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近几年,社会老龄化增长的速度不断加快,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我们公证人的责任。老年人是遗嘱公证的主要需求群体,随着普法宣传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逐年递增,我们公证人应该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合理的法律意见和更优化的遗产处理方案,尽量避免家庭矛盾,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

立遗嘱人:贾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为了防止本立遗嘱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X平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XXX平米)的房屋是我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女儿XXX一人继承,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建筑面积:XXX平米,其中共用分摊面积XXX平米)的房屋是我与妻子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上述房屋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已经在济南市XX房管局网签备案,我和妻子张某拥有上述房屋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购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中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女儿贾某某一人继承,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遗嘱内容是我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无任何胁迫或欺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涉。

立遗嘱人 :(签名或签章)

二〇XX年X月X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济泉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贾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贾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XX年XX月XX日

(注:因该案例发生于2017年3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实施,自2017年10月1日起,适用法条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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