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委托公证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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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2568649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申请人舒某某来到剑阁县公证处,自述舒某某在2017年4月11日到北京承德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务工,从事隧道开挖工作,2017年7月22日,舒某某发生脑出血后送医院治疗,后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承德恒泰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舒某某2015年7月22至2015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壹万零贰佰捌拾元肆角陆分、医疗费玖万捌仟肆佰陆拾柒元叁角捌分。现在该笔款项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但是需要舒某某前去领取,舒某某由于生病后还在恢复期间,至今不能行走,而且说话含混不清,不能到北京办理上述事项,所以想让其儿子舒某前去办理。
公证员在听完随行人员的叙述之后,告知他们需要办理的是委托公证,但是虽然舒某某人来了,可他口不能言,手不能写,与其交流也十分困难,更别提办理公证接受询问了,但是由于舒某某发病后住院治疗,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现在家里全靠借款在给他治病,所以急需上述钱款,公证员梁红梅在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决定再跟舒某某沟通交流,确定其意识是否清楚,再决定是否受理此案。公证员梁XX走到舒某某的面前,询问舒某某,是否认识随他一起来的人,告知他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后果,让其用点头、摇头表示知道或不知道,并进行了反复确认,经过耐心细致的询问,公证员发现舒某某虽然不能说话,但是意识清楚,符合办证条件,于是公证员梁XX决定无论多困难都要受理该公证申请,尽快让申请人脱离困境。
由于舒某某无法写字,经过公证员的询问,在舒某某本人指定下,由其亲弟弟代其填写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由其将委托公证的的告知书宣读给舒某某,在公证员看来,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放松对公证办理的要求,虽然舒某某不能说话,但是其应当知道的权利义务应当交代清楚,这是对申请人负责,也是对公证处负责,接下来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每一个问题公证员都要反复询问舒某某是否听清楚了、是否同意、是否知道,耐心细致,在审查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时,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提供了一份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但是委托书上又说需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款项,面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公证员又不厌其烦的多次询问随行人员并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联系,确认上述款项因为承德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主动支付,最后是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现在该笔钱款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以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需要受托人领取,经过公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确定了正确的委托事项,出具了公证书,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川剑阁证字第271号
申请人:舒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剑阁县毛坝乡茶园村5组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舒某某于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按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舒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剑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