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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老人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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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256863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一位八十岁左右的老人来到公证处,声称名下有一套房产,欲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对老人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得知:老人史某与丈夫一共生育有二子一女,其丈夫早年因病死亡,丈夫去世后史某未再婚。现在老人个人名下有位于某街XX号的房产一处,因其年岁已高,恐将来过世后儿女为财产发生争执,三个子女中其比较满意小儿子,他是学校教师,文化素养好,大儿子和老人平时的关系不大好,很少来看望老人,大女儿所在地方又太远,平时也没空来照顾老人。经过慎重考虑,史某决定将该房的产权赠与小儿子,由小儿子负责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

经公证员核实,赠与人史某现龄80岁,在与老人沟通后,老人到当地的县级人民医院作了健康状况体检,并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原件,小儿子的身份证明。经审查:赠与人史某意识清醒,欲将房产赠与给小儿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人胁迫。赠与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在受理该案的同时,我们告知老人,为保证老人的合法权益,本公证处将请专业摄像师对办理赠与全过程进行录像,之后制作成碟片装于赠与公证书附件内,一同存档。经老人同意后,公证员为老人和其次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云宾证字第XX 号

申请人:

赠与人(甲方):史某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受赠人(乙方):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申请人史某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据: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史某名义登记的位于某街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房地产估价报告、史某的健康体检材料。

申请人A向本处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

申请人双方对以上证据材料均予确认无疑义。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本处审查认为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权属赠与人史某的房产位于某街XX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史某,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者:史某,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赠与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受赠人A一人所有。

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由赠与人史某将属其所有的上述房产100%的房屋产权赠与给儿子A所有,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所附义务为:赠与人史某在有生之年有权力在赠与的房屋内居住,如需转让出售该房产,受赠人A应保证赠与人史某有固定居所让其满意;受赠人A有义务赡养赠与人,负责照顾赠与人史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和料理后事。受赠人A表示愿意接受。合同项下赠与的房产产权清晰、无争议及限制转让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史某与受赠人A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项下的房产100%产权自当事人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移转登记后转移至A个人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宾川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史某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乙方(受赠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赠与人史某系受赠人A的母亲。赠与人年岁已高,自愿将下述权属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A所有,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属其所有的房产100%产权(含房屋附属设施)赠与给乙方A所有。赠与房产的具体状况如下:

坐落于某街XX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史某,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土地使用者:史某,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赠与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将该房产赠与给受赠人A一人所有。

第二条 赠与人享有上述房产100%的产权,与他人没有纠纷、争议,赠与物没有瑕疵。

第三条 本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有义务履行本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所附义务为:赠与人史某在有生之年有权力在赠与的房屋内居住,受赠人A如需转让出售该房产,应保证赠与人史某有固定居所并让其满意;受赠人A有义务赡养赠与人,负责照顾赠与人史某今后的生活起居和料理后事。

第四条 赠与人将该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确定该房产只属于受赠人史某享有该房产的权利。

第五条 赠与人知晓依据法律规定赠与房产经公证后不得再单方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本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在本房屋变更登记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七条 本赠与合同签署后,赠与人应积极配合受赠人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一份,合同内容不符的,以公证机构留存的文本为准。

赠与人:                   受赠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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