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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双江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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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256858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的父母拥有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现李某与张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他们准备建盖房屋。为了将来办理建房手续及贷款时减少麻烦,决定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处在审查了李某、张某及李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赠与合同》后受理了该项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充分告知了赠与人及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及撤销赠与的情形,随后李某等四人分别在公证员面前在《赠与合同》上签名捺手印。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号。

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号。

乙方(受赠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号。

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XX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于XX年X月XX日出生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申请人李某、李某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以李某名义登记的坐落于XXX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XX)及复印件;《土地估价报告书》。申请人张某、李某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甲、乙双方共同向本处提供了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申请人双方对以上证据材料均予确认无疑义。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经本处审查认为,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均具备签约的适格主体。甲方赠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赠与人李某、李某合法受让取得,甲方有权将上述土地赠与给乙方所有。

双方于XX年X月XX日签订了前门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由甲方将上述属于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乙方所有,受赠人乙方表示愿意接受,合同项下赠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无争议及限制转让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李某、李某与受赠人张某、李某于XX年X月XX日在XX县公证处自愿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 、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双方当事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转移至张某、李某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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