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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破损高速公路护栏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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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256644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的7月12日中午,家住亳州市谯城区××镇××村的何小明(化名)等四名儿童来到村东头,从破损的商阜高速公路护栏穿过,到一个高速公路建设取土后留下的水塘戏水,结果四个儿童全部溺水身亡。

溺水儿童的父母想要起诉该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疏于及时维修护栏,才致使四个儿童溺水死亡。为了能及时固定证据,以便诉讼,何某某等三人(注:四个未成年的孩子分属三个家庭)于2007年7月18日上午来到亳州市金铎公证处(现已更名亳州市亳州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固定该水塘旁边的护栏损坏状况。

受理后,鉴于这份公证书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公证员核实好有关材料后就立即前往事发现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为了能最大发挥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处公证人员在前往事发现场的路上就制定了办理此件证据保全的方案。到了事发地点,公证人员对周围的有关状况进行了拍照、录像、记录,重点对约10米长的破损护栏(四名未成年孩子越过的地方)进行了仔细的记录、拍照、测量。取证完成以后,公证人员按程序及时给三个受害家庭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随后,溺水儿童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07)皖亳金公证字第×××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来到我处称,其八岁的儿子何小明(化名)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与其他三个未成年的小孩,在其村庄附近一池塘内戏水时不幸溺水而亡。为了固定池塘旁边损毁的高速公路护栏状况,特申请我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卢某某和摄影人员陈某某与申请人何某某一起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来到亳州市谯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在申请人的指点下,摄影人员首先对何小明溺水死亡池塘东面的商阜高速公路状况进行了拍照,接着又对该池塘东面高速公路下面的破损护栏(约10米)的状况进行拍照,最后摄影人员又对该池塘水面及何小明死亡前下水时脱下的衣服和鞋子的状况进行了拍照,以上拍照共取得照片八张。

之后,在申请人的指点下,我处公证员首先对该处破损的护栏进行了测量,之后又对护栏与池塘的距离进行了测量,最后又对何小明小下水地点的水深进行了测量,摄影人员对以上测量过程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六张。

摄影人员以上的拍照过程,我处公证人员始终在场监督,以上取证过程,我处公证员助理卢某某当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2页)。

此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计2页)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公证人员×××、×××,摄影人员×××,申请人×××的签字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14张)是摄影人员×××在现场所拍。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计2页)

          2、现场所拍照片14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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