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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岷县经调解的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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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256607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9日,马某一行四人来到甘肃省岷县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马某陈述,其丈夫包某已病故两年,包某生前共有八万多元的存款,不知道密码,银行要求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了解其来意,岷县公证处立即受理此案件,公证人员认真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确定材料与证件合适后,公证员开始进一步了解情况。

公证员按照程序询问每一位当事人,当问到马某婆婆闵某关于八万多元存款是如何考虑的,是愿意继承还是自愿放弃继承上述存款时,闵某生硬的撂出一句话:“我也不要,看他们去,凭良心去。”语气中表现出不满与不情愿。

公证员意识到,闵某并非自愿放弃继承此存款。在公证员的耐心疏导下,闵某敞开了心扉。闵某带着哭腔诉说到:“八万元钱,我也不要了,前面说要,儿媳和孙子把我骂的不成,现在我也没处住,自己一人在外面租房住,一个人生活,看他们的良心,不给我也不要,我把字一签,让他们把低保的钱给我就行。”听罢,公证员意识到这是一起存在矛盾纠纷的遗产继承,不调解好的话,直接办理继承公证存在很大的风险。于是,先和马某单独交谈,再三告知其闵某享有的权利及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从法律、道德、亲情的角度劝说马某,不应该逼迫闵某放弃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考虑老人的诉求,适当考虑给老人分配部分存款。

马某听后,与儿子包A协商片刻,提出愿意给闵某1万元。公证人员再次叫来闵某在马某及其子面前将马某的决定告知闵某,征求其意见,闵某听后,立即表示同意,脸上愁容渐消,并积极配合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为了保证老人的利益,公证员将闵某列为继承公证申请人。

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将会埋下潜在的矛盾隐患。在继承公证等办证过程中,面对矛盾和纠纷,公证员应当主动调解,耐心化解纠纷,这从小的方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和谐,从大的方面则可以彰显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有功能。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甘岷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

包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系马某之子。

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系包A奶奶。

关系人:包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系马某之子,未成年。

被继承人: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包A、闵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包某的遗产(存款)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

1、户籍注销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

3、身份证、户口薄;

4、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余额证明两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包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留有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户名:包某,卡号:XXX,余额为¥80293.90元(大写:捌万零贰佰玖拾叁元玖角零分)】;【户名:包某,账号为XXX,余额为¥4147.53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柒元伍角叁分)】。

三、被继承人包某生前与马某系夫妻关系,马某健在,包某生前共有两个子女,包A、包B,再无其他子女。

四、包某的父亲包C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母亲闵某健在。

五、被继承人包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包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

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包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

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甘肃省岷县XX镇XX村XX号,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六、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存款未做任何处分,亦无债权债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一半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包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马某、子女包A、包B与其母亲闵某共同继承(马某系包B的监护人,经当事人协商被继承人包某的母亲闵某继承份额为壹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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