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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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256598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大三学习,因成绩优异,学校推荐他到加拿大某大学交流学习一年,国家负责其在加拿大学习期间的所有学习费用,而生活费用则由刘某自己负责,由于刘某尚在学校学习,没有经济能力,所以必须由他的父母作为其出国留学提供生活费用支持的第三方经济担保人,国家规定必须由刘某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作为其出国留学提供生活费用支持的第三方经济担保人三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员经过认真审查刘某提供的办证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近年来,我国在校大学生由学校推荐出国交流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多,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有第三方的经济担保作后盾,为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粤肇高要第XX 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辉
乙方: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XXX。
丙方:刘母,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XXX。
刘父,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XXX。
公证事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丙方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辉与刘某及邓某、刘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