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有限公司招标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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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40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X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公证员孔某、张某出席了XX招标公司代理的XX项目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现场,截至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时间,共有三家单位按照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公证员确认密封无误后准点进行了开标。现场唱标过程中第一家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唱标一览表上签字盖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理应作废标处理。现场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公证员的意见下宣布该公司所投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且其余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其他家投标人无需再唱价。对此各投标人认为招标公司无权决定上述事项,进而引发了现场各投标人的不满。
公证员及时和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认为: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在开标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签字是无效投标的条件之一,但在唱标过程中,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只是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予以唱价,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要求而超越职权废标。招标公司只是代为履行了招标人的部分职责,没有“存废标”的决定大权。二、招标法及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在开标截止时间,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达到三家,就要开标。本项目截止时间达到三家,尽管第一家有废标或者无效的可能,但在唱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没有成立,所以该投标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以不存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情况,故唱标理应继续进行,一切相关问题都交由评标委员会解决。该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公证员的建议,公证员又征询了各投标人的意见,均同意上述做法,唱标会继续进行。招标活动顺利结束。
招标现场活动中公证机构、招标公司及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尽管处理的结果可能一致,但应当遵循一定的招标流程。本案中招标公司根据惯例处理了现场发生的问题,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废标权作为招标过程中的“生死”大权,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即使招标人也没有权利决定,评标委员会才是评标过程中的绝对决策者,所以对于投标人废标与否,理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作为公证处现场将监督各方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活动,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提出建议,规范招标流程。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山东XX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山东XX有限公司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代理的“山东省XX采购”【项目编号:XX】的招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的《营业执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采购文件等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李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山东省济南市XX出席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活动现场。
截至到二〇XX年X月X日九时三十分,共有三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公证员及各投标人代表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均密封完好,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开标仪式如期举行,各供应商对唱标及记录结果均无异议。开标仪式结束后转入评审阶段。经全体评委的综合评审,确认:XX公司所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代理人签字,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且本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废标。
依据上述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述开标、评标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评审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