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41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1月15日来到我处,称其与前妻张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二人的婚生女李小某由张某直接抚养。现因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李小某(法定代理人: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为收集证据用于诉讼,李某需要对其手机内的相关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李某提交了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应诉通知书及公证申请书。经审查,李某使用的手机号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注册开通;李某使用的微信号亦已通过实名认证。
然而,李某需要保全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有涉及到李某与张某相互指责、谩骂的内容,并牵扯到第三人的隐私问题。若公证书内容遭公开或不当使用,将对相关人员的名誉、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该公证申请是否能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为:(一)公证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需要进行保全的;(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处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李某申请保全的内容确实属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且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本处亦依法享有管辖权。若不受理,找不到相关依据。
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申请人合理的公证申请与利害关系人隐私权之间,应如何权衡呢?本公证员认为,二者可以兼顾——只要确保公证书被合理合法使用。于是,本公证员向申请人李某作出了解释:可以受理公证申请,但公证书不能由申请人领取,而必须由法院调取,且公证词将注明“本公证书仅限用于诉讼,用于其他事由无效”。这样一来,既满足了当事人对证据的需求,又确保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隐私信息不受非法窃取、公开及利用。
申请人亦表示同意上述方案。当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为李某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由李某操作手机,对相关文字内容进行了浏览、截屏,对相关语音信息进行了播放,公证人员对李某操作手机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及摄像。保全过程中所取得的截屏图片及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2018年1月22日,本处依法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本公证员电话通知了申请人李某,可由相关法院派工作人员凭证件及介绍信调取公证书。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在办理涉及隐私的保全证据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甄别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对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的公证申请进行评价和权衡,在受理或不受理,以及如何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上作出判断和选择。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来到我处,称其需收集证据用于诉讼,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操作手机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在本处录音录像室,由本公证员对李某提供的手机(型号:XX)进行清洁性检查,确认该手机内没有与本次公证相关的截屏图片。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的面前,李某使用该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重启手机。
二、点击手机主屏幕下方左起第三个图标,进入“信息”界面,在搜索框内输入“998”,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一。
三、点击进入上述界面中第五条信息记录,向下滑动屏幕至信息记录顶部,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二。
四、向上滑动手机屏幕,继续浏览信息内容,并对手机进行逐屏截屏,见图片三至图片十一。
五、点击上述界面上方头像,出现“电话”等相关信息页面,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十二。
六、返回手机桌面,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十三。
七、点击手机主屏幕左下角微信图标,进入微信主界面,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十四。
八、选择进入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滑动屏幕至聊天记录顶部,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十五。
九、向上滑动屏幕,继续浏览聊天记录,并对其认为需要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屏,见图片十六至图片二十三。
同时,对聊天记录中的相关语音消息进行播放,内容见光盘。
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头像”图标,进入“详细资料”页面,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二十四。
返回至微信主界面,依次点击“我”、“钱包”、“…”图标,进入“支付中心”页面,对该界面进行截屏,见图片二十五。
十二、点击“交易记录”,查看相关内容,并对其认为需要的交易记录进行截屏,见图片二十六至三十七。
公证员助理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对申请人李某的上述操作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使用本处设备将录音录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每份一张。
随后,申请人李某、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来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XX号的“某照相馆”, 由该店工作人员将上述三十七张截屏图片打印成一式四份,每份十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图片为申请人李某现场操作手机截屏所得,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公证员助理摄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诉讼,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附件:一、图片打印件一份,共十页;
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印章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