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公司商圈租赁合同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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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45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是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公司与株洲市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株洲神农某商圈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要求株洲市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保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在2017年7月1日正常对外营业,并要求2017年年底前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开业面积占租赁总面积80%以上。现 QUOTE 当事人1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完成补充协议的要求进行评估,特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对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的商铺进行测量。为保全测量过程和营业现状,固定相关证据,特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我处指派四名公证员办理该公证事项。公证员与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量人员来到现场后分成两组(每一组由两名公证员、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和两名测量人员组成),分别对位于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的商铺进行测量和查勘。一名公证员将商铺现状信息进行登记,另一名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对商铺现状进行拍照。每一商铺测量完毕后,测量人员随即将现场测量数据登记在测量人员携带的图纸上,公证员对登记后的图纸进行拍照。公证员根据现场测量、查勘情况及拍摄的资料并结合测绘报告(系测量人员现场测量和查勘完毕后,根据现场测量数据和图纸登记情况进行测量结果计算和图纸绘制后形成的)的内容对每个单独商铺和测量区域建立对应的信息卡,信息卡内容包括现场查勘登记情况和现场拍摄照片。上述工作完毕后,我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和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依据该份公证书,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认定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完成《株洲神农某商圈商圈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要求,存在实质性的违约行为。正是基于公证员保全行为的全面和严谨以及该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未表示任何异议。刘某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其公司避免了几千万元的损失。
十九大报告把全面依法治国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而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能有利地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保全证据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成本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着更加积极的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最终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湘株国证内字第 号
申请人: 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 陈某。
负责人:吴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XXXXXX0013。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XXXXXX0030。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来到我处称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签订了《株洲神农某商圈商圈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要求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保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在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正常对外营业,并要求二〇一七年年底前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开业面积占租赁总面积80%以上。现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合同相对方是否完成补充协议的要求进行评估,特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对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的商铺进行测量,并保全现状。为固定相关证据,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特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间,根据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王吴静、郑午阳、田春林及尹洁四人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量人员一起,对位于株洲市神农某商圈北区及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3栋、4栋、5栋的商铺和房屋进行了现场实地查勘和测量。前述人员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每一组由两名公证员、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和两名测量人员组成),自神农某商圈北区G层开始,以有关商铺面积和商铺现状为测量和保全标的进行测量和查勘。有关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工作时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至一月十五日期间共进行了十次现场测量和查勘,时间分别为:
1、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时许至十一时三十分许;
2、一月十一日下午十三时二十分许至十七时三十分许;
3、一月十一日晚上十八点三十分许至二十时四十分许;
4、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时十分许至十二时许;
5、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三时二十分许至十七时四十分许;
6、一月十二日晚上午十八时四十分许至二十时五十分许;
7、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时许至十二时许;
8、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三时二十分许至十七时二十分许;
9、一月十三日晚上十九时许至二十时二十分许;
10、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许至十六时五十分许。
二、工作分工安排
现场测量、查勘由公证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量人员、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在现场进行。
其中现场测量人员一人使用电子尺量取尺寸数据,一人对照楼层平面图纸进行记录;公证员一人负责对商铺编号、名称、装修情况和营业执照悬挂情况等商铺现状信息进行登记,一人使用公证处的数码相机进行拍照;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商铺情况进行介绍。
每一商铺测量完毕后,测量人员随即将现场测量数据登记在测量人员携带的图纸上,公证员对登记情况进行了拍照。
三、数据采集及保存
现场测量所得的商铺尺寸数据,测量人员均当场登记在楼层平面图纸上,每一商铺测量登记完成后,公证员均使用公证处的数码相机当场对图纸登记情况进行拍照固定。
公证员使用的数码相机为公证处自有的设备,存储卡在整个现场查勘开始前已进行了格式化处理,并对相机的日期和时间进行了核对,所有照片均将日期信息显示在照片内容之中。
当天工作结束后,公证员王吴静将当天拍摄所得的全部照片按分组和时间段下载至办公电脑。
四、数据整理
现场测量和查勘完毕后,测量人员根据现场测量数据和图纸登记情况进行了测量结果计算和图纸绘制,并将一套测绘报告交付公证机构。据测量人员介绍,现场测量数据因部分店铺进行了室内装修和区域分割,故公证员现场拍照取得的原有图纸登记测量数据与最终测量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因通道锁闭等原因无法进入室内进行实地测量的区域,测量人员依据同位置上方或下方楼层的测量结果以及测量人员之前测量所得的数据(测量人员称该数据系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和株洲市优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其测量队之前测量所得)对该区域面积进行核算,并最终得出相关测绘结果。
公证员王吴静根据现场测量、查勘情况及拍摄的资料并结合测绘报告的内容对每个单独商铺和测量区域建立对应的信息卡,将现场查勘登记情况和照片内容附入信息卡。
现场拍摄的全部照片均在未作任何删减、修改的情况下刻入DVD光盘。
一、本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刘某、马某、万某、张某、李某、周某和刘某的签名均属实;
二、本公证书所附《商铺测量信息卡》共220张为公证员王吴静按照现场查勘情况并根据拍摄的资料结合测绘报告的内容整理而成;
三、本公证书所附DVD光盘内的数据资料均为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一份共3页;
二、《商铺测量信息卡》共220张;
三、DVD光盘共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