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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等三人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39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以下简称韶州公证处)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响应我省组织开展的“敬老月”活动,10月1日至10月31日,韶州公证处开展了“遗嘱公益月”活动,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预约办理免费遗嘱,同时为老弱病残的老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

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处的预约窗口门庭若市,遗嘱公证预约量剧增,一方面说明遗嘱公益月活动确实便民、利民,另一方面也说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众多预约遗嘱中,细心的公证员发现曾某娥、罗某珍、周某英都是因为年老、腿脚行动不便需要我处公证员上门为其办理遗嘱公证,且均居住在黄金村的棚户区改造小区里。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我市为改造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很多矿区老人按政策享受到了安置房。如今敞亮的新房子有了,但担忧也随之而来,一方面担心她们走后子女们为了遗产之事闹得反目成仇,另一方面也希望子女们能和睦相处,把他们辛苦一辈子得来的安置房、把这份情感祖祖辈辈的传下去。针对三个申请人居住在同一小区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把曾某娥、罗某珍、周某英居住地址、行程路线、预约时间都规划好,于10月24日一大早便带着助理,扛上录像设备出发,分别在三位老人的家里按照遗嘱程序为她们办理好了遗嘱公证。当为最后一位申请人办理完公证时,已是中午1点钟了。

公证工作一直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领域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百姓的私有财产大幅增加,需要寻找一个表达自己心愿、妥善处分自己财产的有效途径。尤其对于老年人来说,将一生积累的财产安排稳妥,避免自己去世后子女因继承遗产出现纠纷,生前办理遗嘱公证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粤韶XX第XXXX号

申请人:曾某娥,女, 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花寨路1号曲仁园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曾某娥于二○一七年X月XX日在浈江区花寨路1号曲仁园XXX幢XX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海平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曾某娥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公 证 员:(公证员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7)粤XX第XXXX号

申请人:罗某珍,女, 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路1号曲仁园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罗某珍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浈江区黄金村路1号曲仁园XXX幢XX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海平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罗某珍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公 证 员:(公证员签章)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7)粤XX第XXXX号

申请人:周某英,女, 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路1号曲仁园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周某英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浈江区黄金村路1号曲仁园XXX幢XX房,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海平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英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公 证 员:(公证员签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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