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拒收补偿款的提存公证办理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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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43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崔某本是一对夫妻,2014年二人的婚姻关系经诉讼方式解除,但就财产部分的处理一直无法达成共识。2017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由张某支付给崔某补偿款17316.0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崔某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接受上述款项,而法院方面也表示不方便代为转交。眼见判决规定的交付期限即将到期,张某在一筹莫展之际来到公证处,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寻求解决的方法。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某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由张某将上述应付给崔某的款项提存到公证处,公证处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通知提存受领人崔某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款项,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双方离婚后再次因钱银交涉的尴尬,又避免了张某承担延迟履行判决的法律责任。最终,张某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办理了提存公证,履行了给付义务,原本陷入财产纠纷的“僵局”得以破解。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如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而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应被广泛运用到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粤广海珠第×××号
申请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张某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已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将其应支付给崔某(女,××年××月××日出生)的款项共人民币17316.0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壹拾陆元零伍分)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