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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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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254240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某去世后遗留有昆明市某银行三笔存款,存款金额共计七千余元。高某某的配偶杨某某因上述三笔存款取款事宜,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初步审查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清晰,遗产金额较低,符合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受理条件。在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公证员为其办理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

公证员收集并审查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电话核实,针对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杨某某进行充分告知,同时由杨某某书面承诺将履行领取上述遗产后的保管义务和分配义务,最终为其出具公证书。杨某某通过公证书顺利办理完上述存款的领取手续。

继承及保管资格公证是公证行业与时俱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断依法满足人民群众切实需求的真实写照。针对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明确的小额存款类遗产,公证行业通过依法简化相应公证程序,降低公证费用,提升使用效能等多种方式实现小额存款速查速办速取,真正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公证服务理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云昆东骏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继承人:高某某。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资格

申请人杨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资格和保管高某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1、被继承人高某某已经于二〇一七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高某某死亡时遗留有三本存折:(一)账号为:XX,户名:高某某;(二)账号为:XX,户名:高某某;(三)账号为:XX,户名:高某某。

2、申请人杨某某是被继承人高某某的配偶。

3、杨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遗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杨某某是被继承人高某某的配偶,具有继承和保管高某某 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并有权办理重置账户密码、修改账户密码及账户注销等手续。

(注:本公证仅用于申请人领取上述遗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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