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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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226540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王小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却说不清具体要办理何种公证。经过公证员耐心了解,原来王小某与其丈夫王某已于今年初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丈夫王某抚养(王某的户籍在外地,长期在徐州工作生活)。但实际上女儿却一直随母亲王小某一同生活,如今女儿已经六岁,达到入学年龄,因孩子户籍不在徐州市小学施教范围内,所以学校拒绝为其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到户籍地入学,又有诸多的不便。想要在徐州的学校就读,王小某必须证明其女儿的户籍地是在学校的辖区范围内。为此王小某大伤脑筋,四处奔走后,仍然没有解决问题,所以特意到公证处来寻求帮助。
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公证人员又询问了王小某与其前夫王某的一些基本情况,了解到两人系因家庭琐事纠纷造成的离婚,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婚,双方对女儿不能如期入学都十分着急。公证员在了解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建议王小某向学校如实说明婚姻状况,并向教育部门咨询,如女儿是由母亲王小某抚养,是否能够在该小学入学,如可以的话,王小某可以和其前夫王某进行协商,办理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公证,并一次性告知了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王小某立刻与学校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在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当天下午,王小某及其前夫王某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均表示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对抚养关系进行协议变更,对双方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员也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最后双方均同意将女儿的抚养关系变更到王小某的名下,随王小某共同生活,前夫王某随时可以进行探望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和教育等相关费用也进行了约定。随后公证员对双方达成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进行了公证,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送了公证书。公证人员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得知,学校已经为王小某的女儿办理了入学手续。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原则,变更抚养关系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这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变更,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无疑是一种简单快捷而又严谨的方式。这是公证服务在预防纠纷、定纷止争以外延伸出的新效能,是公证服务民生、为百姓提供亲情服务的重要表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徐云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王小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徐州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X县X镇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关系协议
王某与王小某双方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公证。
经查,以上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王小某双方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共同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公证处
公证员 侯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