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继承权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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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6513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一位老人来到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老人姓赵,八十四岁,居住在西城区的一套两居室。老人是烈士子女,父亲牺牲在战争年代,之后由母亲独自将三个孩子扶养成人。老人有姐姐和弟弟,姐姐年逾九旬,长期居住国外,弟弟在四十年前不幸去世,留下独生子。老人的母亲在十几年前因病离世,而老人居住的这套两居室,正是当年单位分给母亲的福利房,目前房产证还登记在母亲名下。老人想趁自己身体尚好,在生前将房子的事情办妥,变更产权登记。
听完老人的叙述后,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流程。公证员先为老人确定了本案继承人的范围,由于产权人丧偶,产权人的父母在其去世前早已过世,所以,这位老人、旅居国外的姐姐、老人的侄子(先于母亲去世的弟弟的孩子)均为此两居室房产的继承人。在办理公证时,要求所有继承人都要到公证处,各自做出要求继承房产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有继承人居住在外国,该继承人可以前往中国驻该国使馆、领事馆,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或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手续的《委托书》公证,以避免奔波之苦。之后,公证员又向老人详细列明了办理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告知如何前往档案部门开具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的调查表。
接下来的日子,老人一边准备材料,一边联系侄子和国外的姐姐,姐姐听说后立即前往领事馆办好了《弃权声明书》公证并邮寄给老人,侄子也配合老人同来到公证处表明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愿。不久,老人的公证顺利办结,并在规定期限如愿领取到公证书。
长期以来,为了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财产的流转安全,许多部门如房产登记部门、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都要求在财产所有权人死亡后,继承人需要提交继承权公证书以确认其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做出了规定。同时,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所以在本案中,老人的侄子有权参与遗产分配,侄子有权继承的份额,应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部分。当然,以上所指均为法定继承,即在权利人没有遗嘱情况下的遗产分配方式,如果产权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遗嘱内容分割其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京XX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赵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赵甲、赵丁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赵甲、赵丁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徐某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XXX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XXXXXXX号)。该房产归徐某个人所有。
三、被继承人徐某有三名子女:赵甲、赵乙、赵丙。徐某的配偶赵某及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其中赵丙于一九七六年九月十六日先于被继承人徐某死亡,赵丙有一名子女:赵丁。
四、据被继承人徐某的继承人赵甲、赵丁所述,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赵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上述遗产,赵乙、赵丁表示自愿放弃对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徐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徐某的子女赵乙自愿放弃对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赵甲、儿子赵丙共同继承。又因赵丙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一子赵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赵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赵丁代位继承,因赵丁自愿放弃对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兹证明被继承人徐某的上述遗产由儿子赵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