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再婚老人王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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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6512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春节刚过,王某来到公证处,说家里出现一些麻烦,自己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向公证员求助。原来王某的妻子已去世十多年,唯一的女儿常年在国外工作,王某一人生活孤独烦闷,在社区举办的老年活动中认识了性格开朗的赵女士,赵女士丈夫也已于多年前去世。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沟通,感觉彼此志同道合,均表达了愿与对方共组家庭的意愿。王某把自己的想法跟女儿道出,女儿倒是通情达理,对于自己不能在父亲身边尽孝感到惭愧,也希望父亲能找到心仪的另一半共度晚年。但是对于再婚一事,王某也有一番顾虑,原来在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是用了王某和亡妻几乎全部的积蓄买下的,理所应当归女儿所有,而且赵女士也有自己的房子和子女。这几年身边老年人再婚的不少,双方子女因为房子问题打到不可开交的也是屡见不鲜。王某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跟赵女士或者她的子女因为房子问题产生纠纷,索性跟赵女士提出二人只是搭伴生活不领结婚证的想法,可赵女士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双方为此闹了矛盾。
听了王某的叙述,公证员向他介绍了遗嘱公证,把遗嘱公证的意义、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王某。王某听后连连点头,表示这个公证好,办了遗嘱公证后再跟赵女士领结婚证,可以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第二天,王某就带着所有的相关材料,来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在自己百年后,将上述房产留给独生女儿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从而避免遗嘱受益人与立遗嘱人的其他亲属之间产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不仅如此,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郭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