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及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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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6511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6日,方正公证处的遗嘱接待室里接待了孙伯伯,他已年近七十,终生未娶,无父母子女,二十多年来跟侄女孙女士情同父女相依为命,他们双方想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于刚刚做了咽喉切除手术,孙伯伯不能讲话。公证员先单独与孙伯伯进行交流,了解他的真实意愿,与孙伯伯谈话结束后,公证员又把孙女士请进接待室,询问孙女士的真实意愿,告知她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就这样,经过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接谈,孙伯伯与孙女士在公证员面前自愿达成并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对接谈过程进行了摄像。
2017年7月6日,孙女士又来到了方正公证处,原来是孙伯伯已去世,孙女士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孙伯伯遗赠给她的房产。公证处受理后,承办人开始了审查核实工作,先是联系孙伯伯生前工作单位的老干部处,又走访了他所住小区的老同事、老邻居,详细了解他的婚姻、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孙女士如何对待孙伯伯、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得知孙伯伯的父母早亡,他一生独身一人,疼爱侄女孙女士就像亲生女儿,他老年重病缠身,孙女士多年坚持照料让他没有后顾之忧,结婚后的孙女士和丈夫一起孝顺孙伯伯,善始善终让人感动。公证员最终确认,孙女士已履行了约定的赡养义务,孙伯伯留给孙女士的遗产应当由孙女士继承,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生活得到保障。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孤寡老人是格外需要关注和关爱的人群,遗赠扶养制度既是对被扶养人晚年幸福生活的倡导与保障,也是对扶养人自愿赡养扶助行为的鼓励与约束。通过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解决孤寡老人晚年养老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被扶养人):孙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申请人(扶养人):孙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上述申请人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孙A未婚且无子女、年老多病需要赡养和扶助。孙B是孙A的侄女,其自愿为孙A养老送终,履行赡养义务。孙A去世后,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的一处房产归孙B个人所有,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A、孙B于二〇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孙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继承人:孙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区X大街X号院X楼X门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B因继承被继承人孙A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房产证;三、死亡证明;四、( )字第XX号公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就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A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孙B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A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孙A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的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X字第X号),该财产为孙A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孙A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孙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孙A的继承人孙B称,孙A生前于二〇XX年X月X日与孙B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见(20XX)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根据该协议约定,孙B自愿为孙A养老送终,履行赡养义务,孙A去世后,上述房产归孙B个人所有。经核实,孙B已履行上述遗赠扶养协议内约定的赡养义务,除此之外,孙A未再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孙B要求依据上述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孙A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孙A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A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生效,受遗赠人孙B申请继承上述遗产,根据孙A生前与孙B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孙A的上述遗产由孙B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