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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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65094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冬天的一个上午,孙卯向公证员咨询关于父母去世后遗留房产的一些问题。
公证员了解到孙卯的父母年轻时都是军人,因为历史原因一直在黑龙江农场劳动,母亲去世很早,父亲晚年由六个子女照顾。其中,儿子孙丁和二女儿孙丙后来也病故了。公证员向孙卯说明了相关的继承法律关系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并让孙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过了几天,孙卯和妹妹孙辰一起来到公证处,带着身份证明文件、死亡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各自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表等材料。公证员在审查这些材料时发现缺少父母的人事档案材料,两位老人这才很为难地说,去过父母的单位了,但因为单位经过几次改制调整,档案关系早就不在了,根本查不出来,老档案只能去上级机关去找,但是上级机关又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需要逐级审批查找,时间可能会拖很久。为了不让老人一趟一趟跑,公证员决定亲自前往老人父母的上级单位查阅档案。在查阅档案的过程中,公证员意外发现,孙卯的父母还有一个子女孙戊,原先看似一个寻常的继承关系,现在却出现了“插曲”。当时公证员本能地想到是不是当事人在刻意隐瞒继承人,便把孙卯、孙辰、孙己和孙庚约到公证处打算问个清楚,四位白发斑斑的老人当时都很惊讶,从没有听父母说起过还有一个孩子,一时都懵了,意识到不是当事人在刻意隐瞒继承人后,公证员再次到老人父母的上级单位调取档案仔细查阅,终于在孙卯父亲的一份自传中查到一段对孙戊的描述,根据其父亲的描述,年轻时,因为工作需要,不能照顾大女儿,就把大女儿寄养在了老战友那里。公证员又通过与单位领导交谈,查到了那位老战友是单位的离休干部,在档案中也确实有一个养女叫孙戊,通过单位,联系到了孙戊,在得知自己还有亲人后,孙戊十分激动,孙戊称:自己从未听养父母说起过这段往事,这么多年来养父母对自己视如己出,也没有兄弟姐妹,一家三口一直在同一户籍中。养父母都在几年前因病相继去世,本以为没亲人了,没想到在自己有生之年还能见到自己的亲人。对于亲生父母的遗产,孙戊表示因自己从小就被收养了,也未曾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这房产跟自己没什么关系,自己愿意配合办理任何手续,但不是继承人,不主张任何权利。
最后,几个老人商量好,孙卯和孙辰两位老人在父亲晚年时一直照顾父亲最多,同父亲生活在一起,又因父亲生前最疼爱后来也已去世的儿子孙丁,父亲的房子就由孙卯、孙辰还有孙丁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其他人表示放弃继承权。几位老人在取得公证书后,紧紧握住公证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感谢公证员尽职尽责、尽心尽力才顺利办完手续,更是让亲人得以团聚。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本案中,孙戊同亲生父母间已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同时近年,由于房产价值逐年上涨,某些子女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时,刻意隐瞒继承人以便可以多分多占遗产,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会全面严格审查被继承人、继承人情况以保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
孙卯(甲乙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孙辰(甲乙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孙己(甲乙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孙庚(甲乙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刘辛(丁配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孙壬(丁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陆癸(丙配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陆子(丙子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
孙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李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孙卯、孙辰、孙己、孙庚、刘辛、孙壬、陆癸、陆子因继承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死亡证明;孙甲、李乙子女孙丁、孙丙的死亡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孙甲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XXXXXXX号《房产所有证》;
5、人事档案摘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及其提供的证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孙甲、李乙分别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因死亡在北京市注销户口。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财产为:孙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XX号房产,该房产系孙甲、李乙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所有证》编号:XXX。
三、被继承人孙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乙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甲与李乙为原配夫妻,孙甲自李乙去世后未再婚,孙甲与李乙的子女孙卯、孙丁、孙丙、孙辰、孙己、孙庚,其中孙丁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留有配偶刘辛,子女孙壬;孙丙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留有配偶陆癸,子女陆子。
四、据被继承人孙卯、孙辰、孙己、孙庚、刘辛、孙壬、陆癸、陆子称,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孙卯、孙辰、刘辛,孙壬表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上述遗产, 孙己、孙庚、陆癸、陆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孙甲、李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孙甲、李乙死亡时遗留的夫妻合法财产为孙甲、李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姓名不详)、子女孙卯、孙丁、孙丙、孙辰、孙己、孙庚共同继承。现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孙丙后于其父母孙甲、李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孙丙应继承其父母孙甲、李乙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陆癸、子女陆子继承;继承人孙丁后于其父母孙甲、李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孙丁应继承其父母孙甲、李乙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刘辛、子女孙壬继承。现孙卯、孙辰、刘辛,孙壬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上述遗产, 孙己、孙庚、陆癸、陆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孙甲、李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孙甲、李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孙卯、孙辰、其儿媳刘辛、其孙女孙壬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