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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商标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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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26507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如家”品牌酒店在中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如家”被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商标权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起公证申请称,天津市某宾馆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次使用“如家”文字及服务标识,与“如家”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其商标权。该酒店品质与“如家”品牌酒店差距很大,严重影响其品牌信誉,申请对该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1月8日下午,两名公证人员跟随代理人来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某某如家快捷酒店”,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代理人先后办理了入住、缴纳押金、退房、退押金、开具发票等一系列手续。保全过程中,公证人员发现,该建筑物外墙的宾馆招牌上用较大字体显示“如家快捷酒店”,在该招牌左侧用很小的字体显示“瑞某”,不注意几乎看不到,另外,在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酒店用品等上发现标有“如家”字样的物品,公证员针对上述情况,对宾馆外观、一楼前台、二楼楼道及房间的内部构造、房间内陈列摆放的物品、房卡、订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拍照,并将照片打印附在公证书内。公证人员回到公证处将现场取得的物品复印并封存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最终,公证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在庭审中各方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均多次对公证书附件中现场拍摄的照片做描述。例如:“公证书载明的上诉人瑞某如家宾馆外观照片显示,瑞某如家宾馆为三层建筑,宾馆招牌…其中比较醒目的是以相同较大蓝色字体横排载明如家快捷酒店文字…瑞某文字大小明显小于如家快捷酒店文字。”“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瑞某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某如家快捷酒店字样,其中瑞某两字的字体明显小于如家快捷酒店的字体。瑞某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某如家快捷酒店字样。”上述情况对于确认被告侵犯商标权的事实及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该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公证员是法官的眼睛,可以间接帮助法官到达保全现场。公证书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地记录被保全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我们要积极利用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地位,帮助法院更好的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XX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XXXXXXXXXX,住所:北京市某区某地,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振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委派其代理人康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XXXXXXXXXX的一家名为“某某如家快捷酒店”的酒店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如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涉及不正当竞争,申请公证处跟随申请人的代理人康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到上述酒店,对其到上述酒店的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经本处审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的各项公证申请文件均真实、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本处受理了上述申请。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下午,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某某跟随申请人的代理人康某来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XXXXXXXXXX的“某某如家快捷酒店”(根据建筑物外观显示),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设备(上述数码照相设备经本公证员事先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内容)对该酒店外观进行了现场拍照。康某来到该酒店一楼前台,一位女性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开房入住手续,收取了300元押金后,开具了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某某如家快捷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一张,同时康某取得8208号房卡及订房卡一张。本公证员对一楼前台的外观布置进行了现场拍照。随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某某跟随康某前往8208号房间,本公证员对二楼楼道及8208号房间的内部构造、房间内陈列摆放的物品、房卡、订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等进行了现场拍照。最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某某跟随康某离开8208号房间,来到该酒店一楼前台,该女性工作人员收回8208号房间房卡、入住及押金凭证,扣除房款128元后,向康某退还押金172元并向其出具发票号码为XXXXXXXX的发票1张,金额为壹佰壹拾捌元,并加盖天津市某宾馆发票专用章。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某某跟随康某离开该旅馆。上述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当场收存发票及订房卡,带回本处后,对发票及订房卡进行了复印,照片进行了打印。发票及订房卡原件现保存于当事人处。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及订房卡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发票及订房卡原件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系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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