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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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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223939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陈某和王某一对年过八旬的夫妇到华夏公证处咨询撤销遗嘱的相关事宜。经询问,他们夫妻在2011年2月在公证处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某区县的一处楼房遗留给他们的次子陈某个人所有,并取得遗嘱公证书。如今,时隔六年,陈老夫妇又来到公证处,并表示这六年来,他们和次子陈某及其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但是次子陈某和儿媳对他们并不是很好,陈某和王某利用退休工资负担家里的生活费用,王某虽年迈,但在家不仅要为一家人做饭,还要看孩子,收拾屋子做家务,儿媳不仅不感恩,还经常嫌弃王某收拾屋子不干净,生活习惯不讲究,王某一再容忍,换来的是儿媳的各种不满和嫌弃。前段时间,陈某实在忍无可忍,跟儿子儿媳理论起来,遗憾的是儿子的立场并不站在他们一边,这使陈某十分恼火,双方争执起来。过程中,陈某的次子陈某在气头上将陈某一把推到坐到地上。此事过后,陈某和王某十分伤心,他们经慎重考虑后,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之前已立的公证遗嘱,以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撤销公证遗嘱的法律规定、撤销遗嘱的意义、程序及所需材料详细为二位老人逐一讲解,同时提示提示老人如果需要重新立公证遗嘱应当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者听某个人一时挑唆,就决定立遗嘱。立遗嘱前需要平静的心态,对家庭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客观的判断,再决定是否立遗嘱,怎么立遗嘱。经过上述工作,公证员安排时间为陈某夫妇办理了撤销遗嘱公证书的声明书公证,充分尊重了老人的真实意愿,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需要通过公证方可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均无法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陈XX,男,一九三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X号。

坐落在北京市 X区X号楼房壹套(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门私字第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是我和妻子王XX的夫妻共有财产。二○XX年X月X日我在北京市华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公证书号:(20XX)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号],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遗留给我的次子陈XX个人所有。此遗嘱不附任何条件。我不找遗嘱执行人。

现我声明撤销(20XX)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遗嘱。该声明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已知悉该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声明书不可撤销。


声明人:陈XX

二〇一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陈XX,男,一九三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 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XX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X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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