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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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3932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监督公证。申请人系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对审议《关于终止某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对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告知及询问,于当日,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
受理后,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了告知的行为进行了核实,对基金持有人的投票结果进行了核实,对现场人员身份进行了核实,对表决票的结果统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票的统计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大会召开的公平、公正;对是否达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进行了审核,确保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处工作人员对核实过程进行了录像。
2017年12月11日,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授权的表决票统计人员周某和唐某以及基金托管人张某、见证律师陆某的身份分别进行了核实,在对表决票统计过程进行监督后,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高某。
代理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 现场监督
申请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委托周某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终止某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某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请人与某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某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某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申请人网站分别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赵雪竹来到北京市西城区的××地点。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主持,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
上午九点三十分左右,会议开始,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目的、背景等相关情况等。随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对表决票进行统计,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赵雪竹、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张某、见证律师陆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对统计过程进行监督。表决票统计完成后,周某、唐某、张某、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赵雪竹、见证律师陆某分别在周某制作的《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随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左右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某基金总
计有××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341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条件,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本公证书所附《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复印件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