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及香港主体的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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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223927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接待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咨询某贷款项目强制执行公证,该项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已经在去年办过了强制执行公证,现由于股市动荡,需要增加担保措施,其中融资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大股东是注册在香港的公司,信托公司的增信措施之一就是要求香港公司以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故该业务人员特意向公证员咨询该合同是否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香港公司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被内地法院强制执行,如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而且该香港公司的负责人在香港定居无法到内地来,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注册于香港的公司如何办理公证问题,通过审查合同定稿版,该合同签署地约定为北京市,且该信托公司注册地也在北京市,首先,该合同满足管辖条件,内地的公证处可以受理。由于该公司注册地香港,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不同,因此,香港公司办理公证应该先到香港委托公证人处办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转递到内地,公证员结合本案情况,为其拟写了相关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书及授权书,即由该公司的现任董事授权在内地的代理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到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员拟写的相关法律文件也会一并做到香港委托公证书中。由于该质押股权属于内地公司,因此即便进入执行阶段,该担保财产也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而且公证员也特别告知当事人,在签完合同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要尽快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后,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将情况反馈到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按照公证员建议顺利办理了香港委托公证,后经转递到我处,我处于2018年2月5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随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发布,金融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需求亦显著增加,相较于传统的金融合同,新型金融合同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更加灵活,从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及权利实现方面来看都更加复杂。公证处办理该类强制执行公证,有助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提高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信托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申请人:香港某集团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XXXXXX,现任董事周某。
授权代表人:吴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信托公司、申请人香港某集团公司于二○一八年二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香港某集团公司向我处提交了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公证申请书等材料;某信托公司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关于同意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函、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公证申请书等材料;双方共同向我处提交了前面的《股权质押合同》。
经上述申请人共同确认:债务人公司向某信托公司申请贷款,某信托公司同意以其所设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向其发放,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柒亿元整,具体贷款金额以本信托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且债务人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约定向贷款人某信托公司履行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为此,债务人公司、某信托公司就上述信托贷款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某信托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香港某集团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持有B公司100%股权向某信托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于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市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质押合同》。
某信托公司、香港某集团公司正式履行了各项申办手续。本公证员就主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质押担保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等义务时,出质人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向上述申请人进行了核实,并就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效力、意义及后果等内容进行了告知。在此基础上,上述申请人共同确认了前面《股权质押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以及强制执行内容。且香港某集团公司明确表示若债务人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所设定的还款给付义务时,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经查,上述申请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签订手续已履行完毕。
兹证明前面《股权质押合同》上某信托公司之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叶某之印章、香港某集团公司之印鉴及授权代表人吴某之签名均属实。上述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合同债权成立且质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