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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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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154005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中国广西区桂林市灵川县XX镇XX街XX号。XX年XX月XX日,周某某与其所服务单位签订了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书,购买座落在灵川县XX镇XX街XX小区XX号的房屋,该财产为周某某与其配偶共同所有。因周某某在购房时没有购买能力,购房款全部由其孙子周某和周某母亲李某某支付。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出现的遗产分割纠纷,周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灵川县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在仔细询问周某某具体情况及意愿的情况下,认真向其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详细记录询问笔录。当拿到了公证书后,当事人表示感谢。

遗嘱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多种形式。其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效力易于实现,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有力地预防继承产生的纠纷,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挥着重大作用。公证处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相关的多方面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周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文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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