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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穆小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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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151339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当事人白某欲将名下某公司的股权赠与女儿穆小某,向本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得知,白某名下的股权是通过继承其丈夫穆某的遗产得来。其丈夫穆某于2013年6月因病去世,穆某生前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37%。穆某去世后,子女之间因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xx)新010x民初xxx号判决书,被继承人穆某名下18.5%的股份归白某所有,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白某所得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股权由白某继承1.85%,白某合计持股20.35%。白某与穆某婚后育有九个子女,白某表示其他八个子女都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只有穆小某经济条件不太好,并且现在自己年纪也比较大,希望给穆小某留一点财产让她生活的好一点。

当事人白某陈述,本人在神智清醒、完全清楚本人行为之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经慎重考虑后,自愿赠与,并且该股份只是赠与给穆小某个人,并不是夫妻双方。

本公证员依据程序规定,经询问接谈当事人并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出具了编号(2017)新证民字第19xxx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新证民字19xxx号

甲方(赠与方):白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 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巷xx号。

乙方(受赠方):穆小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区xx路x巷xx号。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公证

甲、乙双方于二○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本合同项下的股份为甲方所有,该新疆xx实业有限公司的20.35%的股份无共有人且无转让、抵押等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甲方自愿将该股份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白某与穆小某于二○一七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指纹印属实。


该赠与行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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