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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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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50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申某某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淘宝网店铺认证信息变更声明函》公证。

公证员了解得知,申某某只有一个女儿蒋某,2015年XX月XX日蒋某被前夫杀害。蒋某生前在淘宝网经营一家销售净水器的店铺,现淘宝网对淘宝店铺进行审核认证,要求店铺注册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认证,否则该淘宝店铺内的全部商品都将被下架,无法继续经营。店铺已持续经营7年,倾注了女儿大量心血,且销售业绩一直不错,女儿去世,前女婿入狱,外孙的抚养全靠店铺经营所得维持。经与淘宝网联系后,淘宝网提供给申某某一份《淘宝网店铺认证信息变更声明函》,并要求申某某对《声明函》办理公证。

公证员在审查《声明函》内容时发现,声明函针对的是店铺的初始注册人自己不再经营,将店铺变更到他人名下继续经营的情况。而现在,店铺初始注册人蒋某已去世,直接变更是不可能的。公证员告知申某某其应当办理的是继承公证。申某某一再坚持说淘宝网只让她办理声明函公证。经过反复解释,申某某终于明白,并表示将与淘宝网再沟通。公证员告知了申某某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提醒申某某,虽然外孙从出生就跟她一起生活,但外孙的监护权在前女婿手里,前女婿现在南京龙谭监狱服刑。如她要代理外孙行使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把孩子监护权变更过来。

9月28日,申某某与家人再次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称她多次和淘宝网沟通,并与老伴带着外孙亲自去过淘宝网总部,确认淘宝网同意他们以继承方式,将店铺变更到其外孙名下继续经营。申某某自己身体不好,现在淘宝网审核期限已经到了,店铺内的商品已全部被下架,无法经营,想请公证员帮忙,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继承公证书。因为蒋某的案件还在江苏省高院民事上诉未结案,其女儿至今未安葬,手上只有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公证员考虑到申某某家的特殊情况,经向主任汇报后,认为刑事判决书的原件可以作为证明蒋某死亡事实的材料使用,为减轻申某某奔波收集材料的负担,接受其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由公证员去相关单位核实。公证员两次到XX区人民法院核实了蒋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和孩子变更监护权的民事判决书、又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刑事判决书,于9月30日为申某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服务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难题,对此公证机构不宜简单地推脱,也不能盲目按照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要求办理,而是应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解决问题出发,设计公证事项,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加当事人服务获得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徐云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徐州市X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法定代理人: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徐州市X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继承人: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徐州市XX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申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蒋某的遗产,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淘宝网相关网页打印件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某某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申某某)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蒋某于二○一五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蒋某和王某于二○一三年XX月XX日结婚,二○一四年XX月XX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被继承人蒋某未再婚。被继承人蒋某的父亲是蒋某某、母亲是申某某。被继承人蒋某生前只有一个子女:儿子王某某。

三、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属于被继承人蒋某的遗产:

以蒋某名义实名注册的“XXX净水器折扣店”淘宝店铺一间,该淘宝店铺于二○一一年XX月XX日注册。

上述淘宝店铺为被继承人蒋某的个人财产。

四、根据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申某某代王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遗产,蒋某某、申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遗产并承诺决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淘宝店铺是被继承人蒋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某某、父亲蒋某某、母亲申某某共同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蒋某某、申某某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遗产,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蒋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王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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