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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医院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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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49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扬州某医院的部门负责人来到扬州公证处,称其受医院的委托申请对某份电子病历的提取过程进行公证。经了解,涉及该医院的一起医患纠纷正处于诉讼阶段,医院已将涉诉的电子病历的打印件提供给了法庭,但对方律师质疑该电子病历打印件的真实性;法官也对该证据“半信半疑”,无法排除“漏页”、“插页”等情况,要求医院重新提供电子病历。

公证员认为,上述电子病历未被法庭采信的根本原因是该电子病历的提取过程不透明,法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保证电子病历提取整个过程的客观性是该案重心,公证处对电子病历提取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有效方式。

确定公证方式后,公证员迅速为申请人设计方案。一是了解该院电子病历系统的来源。公证员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到,该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是由深圳某家电子公司设计研发,当病人出院后,医院便没有删改电子病历的权限。二是公证员明确告知申请人保全的意义及局限性。告知申请人,公证保全的是“电子病历提取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对于提取的电子病历在提取之前有无人为删改,公证处无法考证。若对方对此质疑,申请人必须另行举证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性。三是确定电子病历的提取方式。电子病历存于电子病历系统里,而电子病历系统依附于该院的办公电脑,那么提取电子病历的最客观方式便是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将电子病历从上述电脑里现场打印出来,并立即交由公证员保管、封存。四是公证员对电子病历的提取环境作外观性审查。对打印病历的操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检查打印电子病历的电脑、打印机以及打印纸张均无异常。

针对本案对电子病历提取“过程”客观性的特别要求,公证员在公证词中首先指出申请人为“打印电子病历的过程”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词末尾强调:“上述电子病历打印过程系在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王某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以及“电子病历原件经本公证员密封并加盖‘江苏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密封专用章’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收执”。

随着电子病历系统的推广和普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正规医院已开始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但由于我国电子病历的使用起步较晚,与传统的纸病历相比,人们对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存在质疑,特别是在医患纠纷诉讼质证环节,电子病历常常处于尴尬地位。保全证据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电子病历的效力,也启发公证行业可以开拓电子病历存管业务,从源头上保障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扬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扬州市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申请人委托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打印电子病历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王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一同来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XX的门诊楼二楼。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王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打开其在“病区医生办公室”的办公电脑,点击电脑桌面的“病区管理”,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该系统,找到并打印“陈某某”的“病人ID”分别为“XXXX”、“XXXX”的两次住院信息,打印内容包括“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共现场打印十四页。

兹证明,上述电子病历打印过程系在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王某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所附的十四页“电子病历”的复印件内容与当时现场打印的原件相符;十四页“电子病历”原件经本公证员密封后并加盖"江苏省扬州市XX公证处密封专用章"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收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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