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甲与郭乙、叶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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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49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汉郭甲今年70岁,无配偶无子女,近来为养老问题犯了愁。郭甲有几个兄弟姐妹,但是均年事已高,无法照顾自己。郭甲有个侄子郭乙,郭乙过继给了郭甲(但不符合事实收养的条件),双方一直共同生活。 2008年,郭甲在其老宅基地上翻建楼房两间及辅助用房一间,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自己。郭甲考虑年事已高且翻建上述房屋郭乙及其妻子叶某曾出钱出力,与郭乙商量,由郭乙照顾自己日常起居、晚年生活,在郭甲去世后,也由郭乙负责郭甲的丧葬事宜。作为回报,郭甲在去世后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郭乙。郭甲和郭乙二人为了使自己的想法形成书面合意,确认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避免以后的纠纷,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听取郭甲、郭乙想法后,在二人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的基础上,根据二人的情况为他们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在为二人办理公证的同时,为了保证协议能够更好地履行,公证员也请郭甲的几位兄弟姐妹到场,由郭甲的兄弟姐妹作为该协议履行的监督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为郭甲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得郭甲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终。?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协议双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并非当然取得遗赠财产,还需要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公证机构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考虑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等后续问题,可以由协议的当事人共同指定协议的监督人,以保障协议履行。同时,监督人在受遗赠人办理接受遗赠手续时也可以作为证明人。
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老人面临着空巢、无人照料、老无所依等实际困难,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料鳏寡孤独老人安度晚年,使之生养死葬有所依靠的一种特殊合同,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办理此类公证对明确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弘扬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2017)泰证民内字第XXX号
遗赠人:郭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扶养人:郭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叶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上述当事人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遗赠人郭甲系扶养人郭乙的叔父,扶养人系夫妻关系。坐落在泰兴市XX镇XX村XX组的两间两层楼房和一间辅助用房系遗赠人的个人财产,现遗赠人自愿将上述房屋以及其他属于自己的财产均遗赠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自愿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和生病医治、护理等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郭甲与郭乙、叶某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郭甲与郭乙、叶某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