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XXX区人民法院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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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46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了(2014)XX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解除常州XX蔬菜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与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XX月XX日签订的《租地协议(二)》,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租赁土地上迁出并将该土地交付给常州XX蔬菜保鲜冷藏有限公司。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至常州市XX人民法院,常州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2014)XX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之后,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XX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了(2016)苏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常州市XXX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迁让公告,责令其从租赁土地上迁出并将该土地交付给常州XX蔬菜保鲜冷藏有限公司,截止到2016年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到期仍拒不履行,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为保证公正性,常州市XXX区人民法院向XX公证处申请对法院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常州市XX公证处派遣2名公证人员对法院执行现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制迁让前,公证员对该次强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执行人员均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核,确认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强迁中,公证人员对法院强迁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制作了“工作记录”。强迁后,请相关当事人对交接单予以确认。整个过程确保了执行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有力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经过公证确认的事实,具有社会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的独特优势。公证与法院对接,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特别是在强制执行阶段,进行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实践中,不仅法院,一些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开始向公证处申请现场监督公证,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避免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常天证经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常州市XXX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因常州XX蔬菜保险冷藏有限公司和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常州市X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位于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迁让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市XXX公证处公证员焦A、公证人员杨A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常州市XX区XX路XX号,对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强制迁让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胡某、杨某、马某、冯某对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内物品进行清点。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张某某、马某某和常州XX蔬菜保险冷藏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对《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场财产清单》均予以确认。本公证员对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本次强制迁让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公证人员杨A对常州XX豆制品有限公司强制迁让前后现场进行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场财产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在场人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盘共二张为杨A现场拍摄后回到本处刻录而成,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场财产清单》的复印件共四十二张。
2、光盘共二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
二○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