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遗嘱信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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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45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一位女性当事人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告诉公证员:其现为离异状态,自多年前和前夫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幼子,但由于职业原因,需要经常出差,为防止因其意外身故导致幼子的生活质量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保障其名下财产的安全并能悉数用于幼子的生活教育等开支,不被幼子的生父以监护人的身份或是其他别有用心之人侵占或挥霍,其希望公证机构可以帮助其设立公证遗嘱信托,通过公证的方式为其去世之后的财产保护和幼子抚养提供法律保护。
公证员在为当事人定制遗嘱信托文件时,除了严格遵循我国《继承法》《公证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订立的基本要素外,同时针对当事人的个性化民事信托想法,按照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设计了符合其需求的信托结构、信托财产管理模式以及子女抚养实施等条款,将当事人对子女未来生活、教育等的规划安排精准定位并有效体现在信托条款中,创造性的将公证的“公”属性和民事信托的“私”特点巧妙安排,发挥了公证的非讼职能价值。应当事人的要求,遗嘱的执行人由南京公证处担任。当遗嘱信托生效后,南京公证处将全面负责遗嘱执行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遗嘱信托的规定,完成包括死亡事实查验,审核受托人身份,固定相关人员意思表示,清查遗产状况,起草权属转移文件,出具法律文书,协助受托人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等在内的一系列遗嘱执行事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南京公证处负责保管公证遗嘱信托文件。南京公证处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公证机构保管遗嘱信托文件的规范程序要求,细致的完成对遗嘱信托文件的密封和存管手续,并依据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密封文件妥善保管。当事人在办理公证遗嘱信托以及公证遗嘱文件保管后给公证员发来微信:感谢公证员提供了热情、专业的服务,对公证员出色的法律功底和工作能力表示由衷的钦佩。
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对财富保全和幼子抚养的良苦用心,公证员凭借多年对国内外涉及财富传承、民事信托、公证遗嘱等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扎实的综合法律运用素养,以我国《信托法》、《继承法》等实体法为法律基础,以《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为公证活动程序规范,结合当事人的客观需求,创造性地将公证遗嘱办理和民事信托设立这两类看似无关的内容有机结合,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公证遗嘱信托解决方案,以公证活动的专业性严谨性和人文性,为当事人自主、私密、准确地表达信托意愿提供实现载体,将当事人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设立未成年人抚养信托的私人意愿高质量地转化为具有公文书属性的公证法律文件。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信 托 文 件
一、遗嘱信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委托人(遗嘱人)】:
姓名:A,性别: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电话:XX,国籍:XX。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XXXX室
【受托人】:
姓名:B,性别: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电话:XX,国籍:中国。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XXXX室
【受益人】:
姓名:C ,性别:XX,出生日期: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电话:XX,国籍:中国。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XXXX室
二、委托人(遗嘱人)对设立遗嘱信托的特别说明
1.在订立本遗嘱信托时,委托人(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信托所有内容均为委托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
2.委托人(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的目的真实、合法,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3.委托人(遗嘱人)对订立本遗嘱信托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均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4.在订立本遗嘱信托前,委托人(遗嘱人)确认没有针对相关财产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5.委托人(遗嘱人)对受托人高度信任,委托人(遗嘱人)确认受托人具备未来处理信托事务的能力,委托人(遗嘱人)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可能产生的结果已有充分的理性的认识。
三、设立本遗嘱信托之目的
为保障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质量不因委托人(遗嘱人)的离世而发生重大改变,委托人(遗嘱人)之财产能够实际为受益人所享受且无被滥用、侵占或挥霍之虞,委托人(遗嘱人)自愿订立本遗嘱信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四、信托财产的内容
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合法财产。
2.信托财产为本遗嘱信托文件附件(信托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财产。委托人(遗嘱人)需修改附件(信托财产清单)中列明的信托财产内容时,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委托人(遗嘱人)签字确认的信托财产内容修改文件作为本遗嘱信托的附件交存公证处保管。
五、对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的安排
1.在委托人(遗嘱人)死亡之后,本遗嘱信托中所列明的信托财产应当依法转移至受托人名下。
2.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的相关事宜由遗嘱执行人具体负责,受托人或是受益人应当积极配遗嘱执行人履行职责。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可自行管理和处分上述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抵押(质押)、出售、典当等一切受托人认为合适的方式);
(2)信托生效后,受托人独立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受益人及其他人员的不当干涉;
(3)依据本遗嘱信托的规定,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4)我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遵从信托文件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忠实、审慎地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技能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3)受托人应当保持好账目资料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有关文件;
(4)受托人应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不得由他人代理;
(5)我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受托人的责任:
(1)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背信托保密义务造成受益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七、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本遗嘱信托文件的设定,有权获取信托利益。如受益人为两人以上时,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2)本信托终止后,如本遗嘱信托文件有设定的,则依据信托文件的安排取得对应的剩余信托财产及由其所生之利益;
(3)受托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信托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改正,受托人拒不改正的,受益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更换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承担造成的损失;
(4)我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1)受益人不得不当干涉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
(2)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信托受益权。
八、遗嘱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本遗嘱信托在符合我国《继承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要件后成立及生效。
九、对受托人报酬的安排
本信托为无偿,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十、本信托的终止条件
1.受益人年满十八周岁、取得本科学位(硕士、博士学位)、缔结合法婚姻、首次生育子女时,本信托自动终止。
2.我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之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个人所有,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对本遗嘱执行的安排
1.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为本遗嘱的执行人。遗嘱执行相关费用从信托财产中列支。
2.受托人、受益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人办理遗嘱执行相关事宜。
十三、关于信托监察人的安排
1.信托监察人的职责为监督受托人适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促使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为: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消;
(2)受托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或者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请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3)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自身固有财产的,信托监察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改正,并将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信托监察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4)债权人违法对信托财产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的,信托监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为信托监察人。
3.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为每月壹仟元。监察人报酬从信托财产中列支。
十四、关于本信托的特别规定
1.当受益人是唯一受益人时,如出现受益人自愿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死亡的,剩余的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之利益,全部由受益人的所有子女平均享有。
2.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时,部分受益人自愿放弃信托受益权或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由该受益人的所有子女平均享有。
3.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职责终止时,由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全权负责选任新的受托人。选任受托人的相关费用支出从信托财产中列支。
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1.本遗嘱信托文件共一式两份,一份做成公证书,另一份由公证处存档。
2.任何对本遗嘱信托文件的修改必须以公证书形式作出,否则不生修改效力。
3.委托人(遗嘱人)已确认本遗嘱信托文件符合自身需求,委托人(遗嘱人)对本遗嘱信托文件签字确认。
委托人(遗嘱人)签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
(2016)XXX内字第XXXXX号
申请人:A(姓名),X(性别),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信托
兹证明立遗嘱人A(姓名)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D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信托文件》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信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A(姓名)订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托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