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陈某甲、陈某乙离婚后财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42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甲、陈某乙于1990年5月13日在长乐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3月31日,陈某甲、陈某乙以陈某甲的名义向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苑904A及904B单元的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14年6月24日,陈某甲、陈某乙在福建省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上述房产做出分割。离婚后,因生意亏损,陈某甲无力偿还房贷,剩余贷款已由陈某乙还清。

2017年10月31日,陈某甲、陈某乙来到了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办证服务大厅,称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房产的产权问题进行明确,请求办理相关公证。公证处窗口办事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二人办理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因陈某乙偿还了大部分贷款,且在陈某甲生意亏损期间多有接济,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产归陈某乙个人所有。承办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愿,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全面了解双方情况,对双方的协议内容及法律意义进行详细解释。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协议书后,也对公证处高效负责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满意。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也在逐年攀升。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或调解而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双方均可能因种种原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未作明确分割。尤其是协议离婚时,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仅能作形式审查,极易遗漏财产分割事项。而随着近年长乐楼市利好不断,房价攀升,离婚时若未对房产作出分割,会使离异双方产生更多隔阂,甚至反目成仇。

公证工作一直在预防纠纷方面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公证机构的介入能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对立的局面。离婚后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离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了良好的作用。同时,离婚后财产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甲(下称甲方),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乙(下称乙方),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本协议书项下的财产:1、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苑904A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X房权证XX字第XXXX号】;2、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某街道某路某号某苑904B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X房权证XX字第XXXX号】。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福建省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为:XXXX。因当时离婚协议书上未对上述财产做出分割,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两项房产归陈某乙个人所有,与陈某甲无关。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陈某甲与陈某乙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某甲与乙方陈某乙的签名及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长乐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