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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安溪某教育发展促进会捐赠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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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42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国庆节前二天,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吴行长到福建省安溪县公证处处称:该行于8月份承接了一笔外汇存款业务,该笔存款是祖籍为安溪县现居马来西亚的侨亲陈某甲先生捐赠给安溪某教育发展促进会,捐赠目的系创办安溪某高级中学。然而,捐赠人与受赠人由于对外汇管理不太了解,双方虽然在8月份签署了合同草案,但该合同属于简约型的,无法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发[2009]63号文的要求。因此,陈某甲先生与某教育发展促进会需在原合同草案的基础上再签订详细的《捐赠合同或协议》;并且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否则,陈某甲先生从海外汇入的资金就不能支付,现在安溪某高级中学已经完成招投标,正欲施工。陈某甲先生现在马来西亚,公证处是否有办法给办理《捐赠合同》公证。

公证处向其建议: = 1 * Arabic 1、先依据国内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原合同草案为蓝本起草详细的《捐赠合同》文本,然后通过邮件方式发给陈先生;2、由陈某甲先生持《捐赠合同》到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办理单方签字公证,并寄送回国内;3、由受赠人持经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公证的《捐赠合同》到公证处办理受赠人签字公证。

2017年10月2日,公证处又接到吴行长的电话,电话中吴行长告诉我们:陈某甲先生已订好10月3日到中国的机票,准备专程到中国签署《捐赠合同》及办理相关公证事宜,而且陈先生到中国的时间只有前后二天时间,公证处是否可以在节假日给予办理。

公证处当场给予肯定的回复,并立即安排人员搜集相关资料,着手在合同草案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协助起草了详细的《捐赠合同》文本。10月3日下午,陈某甲先生与受赠人如期来到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对双方于8月3日签署的捐赠合同草案的细化文本进行确认,我处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受理了该合同公证申请。

2017年10月11日,公证处及时为该《捐赠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申请人拿到公证书后,正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改革开放以来,华裔、华侨来中国投资兴办企业、捐献公益事业的事例屡见不鲜,但由于他们长期客居国外,对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我们公证机构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同时也是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部门,我们有义务为华裔、华侨来中国投资兴办企业、捐献公益事业行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陈某甲,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弄XX号,马来西亚护照号码:XXXX。

乙方:安溪某教育发展促进会,住所: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号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捐赠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捐赠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捐赠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捐赠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陈某甲与安溪某教育发展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于XX年XX月XX日在我的面前确认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捐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安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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