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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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GGGY15150839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左某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称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遗留给老伴刘某,并立有书面遗嘱。经了解,左某的原配妻子于1985年去世,生有一女。左某与刘某于1988年结婚,后因单位分房政策,两人于一九九四年离婚后于2003年复婚,于2007年离婚后又于2009年再次复婚。在此期间,两人一直共同生活,离婚不离家。左某单位集资购买的房子也是由两人共同出资。公证员了解后,将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进行讲解,并告知左某名下的该套房子应为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在遗嘱中表述为“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由我的老伴刘某继承”,可能导致越权部分遗嘱无效。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左某对遗嘱内容进行了修改,变更为在其去世后,该套房子中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由老伴刘某一人继承,并办理了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费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西碑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左某,男,一九XX年XX月XX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层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左某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杨亚娜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左X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