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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和B某变更抚养关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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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39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当事人A和B来到南京市XXX公证处,称其两人于2016年XX月XX日在南京市XXX区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其两人的婚生子女C跟随其父亲生活,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现在想变更由女方抚养。

公证员接待了这对当事人,向他们详细询问为何要变更抚养关系。当事人描述如下:他们双方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因为生育的是男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但是由于男方性子急,脾气不好,爱喝酒,生活马虎,孩子现在想跟母亲一起生活。公证员又了解到孩子现年近10岁,综合他们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认为有必要重新拟定协议,并征求孩子的意见,于是让他们准备相关材料,并约定了时间让他们携带儿子前来办理公证。

次日,当事人如约带着儿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在进行了自我介绍后,与当事人的儿子进行了交谈,了解了孩子的真实想法,随后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沟通,让双方都将离婚后子女成长方面的想法和计划表达出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的同时,将双方一致的意见进行记录,并运用自己专业法律知识和多年的法律实践对协议的每一条内容加以完善,例如生活教育费用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按百分比支付、探视时间分固定日期和儿子需求、父亲也参与到儿子的教育和生活中等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一份充满对子女关爱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摆在了双方面前。

办理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公证与办理其他协议书公证不同,考虑的不仅仅是双方的合意,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将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公证员在办理该类公证时,不仅要了解孩子对变更抚养人的真实想法,还要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提供意见建议,做好代书人和调解员,用公证书为孩子开启美好未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宁雨证经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A,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

B,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

申请人A、B于二○一七年XXX月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A、B于二○一七年XXX月X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上A、B的签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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