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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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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GGGY15150836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曾用名汪某)时年8岁(2008年xx月xx日出生)。其父汪某甲于2011年因病去世后,程某便随生母程某甲一同到外地生活。2016年汪某甲的生父汪某乙也因病去世,留有住房一套、存款若干。由于程某年幼一直在外地就学,其母程某甲须全程陪同,故无法回原籍办理继承汪某乙遗产的公证。后程某甲从原籍朋友处了解并关注家乡的“法治石泉”微信平台。随即通过在线咨询,得知可以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于是便在网上进行了继承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网上受理了程某甲的申请。因涉及程某系未成年人,公证处为其开辟了公证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受理当天就在线下审核了办理继承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汪某乙仅生养汪某甲一人,汪某乙的父亲汪某丙、母亲阮某均先于汪某乙去世多年;汪某乙与第一任妻子吴某于1993年10月协议离婚,汪某乙与第二任妻子陈某于2007年12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汪某乙去世时系未婚,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另汪某甲生前仅生养程某一人。据此,程某系代位继承汪某乙之遗产,因其未成年,故继承及办理公证等具体事宜由其母程某甲代为办理。依据《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公证处为程某出具了公证书,并减免了公证费用。这期间公证处还对无继承权的汪某乙的兄弟姐妹申办继承汪某乙遗产公证未预受理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其最终撤回了申请。

近年来,石泉县公证处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公证业务特点,创新“互联网+公证”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拓宽服务领域。同时强化公证法律援助,为受援群体开通绿色办证通道,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石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程某(曾用名:汪某),性别:男,出生日期:二○xx年xx月xx日,住址: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x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程某甲,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xx年xx月xx日,住址: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xxx号。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汪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xxx号。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汪某乙的遗产,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银行存折、房产证、离婚证、(2008)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汪某乙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甲代表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汪某乙遗留的财产,包括:

(一)石泉县城关xxx住房一套(房权证号:xxx);

(二)石泉县联社营业部xxx分社存款(账号:xxx,余额:20000元)。

三、据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乙称,被继承人汪某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经查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载明汪某乙、汪某甲生前未立公证遗嘱。

四、据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乙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称被继承人汪某乙的父亲汪某丙,被继承人汪某乙的母亲阮某,被继承人汪某乙的儿子汪某甲,被继承人汪某乙的孙子程某。

据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甲提供的证明称被继承人汪某乙的父亲汪某丙、母亲阮某均已去世多年,被继承人汪某乙的儿子汪某甲于二○一一年xx月xx日先于汪某乙死亡。

据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甲提供的离婚证、(2008)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表明:被继承人汪某乙与第一任妻子吴某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协议离婚,被继承人汪某乙与第二任妻子陈某于二○○七年xx月经石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据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甲称被继承人汪某乙与第二任妻子陈某离婚后未再婚。

五、现被继承人汪某乙的代位继承人程某的监护人程某甲代表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汪某乙遗留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汪某乙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死者汪某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汪某乙遗留的上述财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汪某乙的父亲汪某丙、母亲阮某、儿子汪某甲均于先于汪某乙死亡,汪某乙与第一任妻子吴某、第二任妻子陈某离婚后未再婚,被继承人汪某乙的孙子程某表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汪某乙遗留的上述财产,因此被继承人遗留的上述财产应由程某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汪某乙遗留的上述财产由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石泉县公证处

二○一六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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