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抵押登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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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GGGY15150835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陆某系居住在西安市郊县的农户,因生产需要购买挖掘机一辆,然而资金紧张,向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并以其购买的挖掘机作为抵押担保。在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后,陆某和信用社共同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申办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碑林区公证处审查了信用社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重点审查了陆某的身份证明、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依据挖掘机合格证的编号,在西安市公证处抵押登记备案处进行了查询,确认该抵押物没有设立其他登记后,为信用社出具了抵押登记证书。
公证处在为陆某提供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出具抵押登记的同时,信用社与陆某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已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实,并办理了登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顺利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实现债权提供帮助。
【公证书格式】
抵押登记证书
编号(2014)西碑证抵XXX号
抵
押
人 |
陆某,男,住址:陕西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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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担保 |
范 围 |
《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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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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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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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姓名(名称) |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再次抵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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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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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日期 |
2014-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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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西安市友谊西路XXX号 |
注销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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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物 |
名 称 |
挖掘机(合格证号:XXXXXX)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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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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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
新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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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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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抵押物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申请登记,经我处审查核实,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碑林区公证处 (盖章) 发证时间:2014-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