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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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150835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南京某律师事务所汤某向公证处咨询,称其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即保证人)的代理人,原告(即债权人)提供其所有的iPhone手机中的短信内容作为证据,证明其已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义务。他发现,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屏中只有关于通知内容的短信下方,显示有“用短信息服务发送”字样的回执。但被告手机里与对方往来的信息早已删除了。汤某对原告提供的其手机里的该条信息的发送时间产生怀疑,但对如何固定证据予以证明陷入困惑。
公证员告知当事人,短信内容下方显示有“用短信息服务发送”字样的回执,并不能作为该条信息的发送时间是经过人为处理的证明。
对此,公证员使用持有的一部iphone手机向另一手机号码发送了一条短信,在手机设置中将日期更改为“2016年XX月XX日”后,再向相同的手机号码发送了一条短信,最后将手机日期还原。再查看该手机里短信记录时发现,两条信息显示的发送顺序出现了倒置,且更改日期后发送的信息显示的发送时间为更改后的时间。于是公证员提出了可以对手机更改日期前后发送短信的过程进行证明的建议,但同时告知当事人,该公证仅对发送人手机可以通过更改日期影响短信显示时间和顺序的这一客观情况进行证明,在诉讼时是否被法院采纳则由法院决定。这一建议得到了当事人认可。
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仅对现场发生的情况、过程、现状等进行客观的记录、反应,不对事实进行判断。但并不代表公证员就应该被动的办理此类公证。公证员可以在依法办证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现实需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刻苦钻研、突破创新并进行科学验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办证建议或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积极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宁钟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汤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汤某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其称,因诉讼需要,要求对其发送短信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人员肖某某、侯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现场监督汤某在本处发送短信的全过程。
十五时十分,汤某来到钟山公证处的大会议室。汤某持有一部白色iPhone 6s手机,公证人员持有一部黑色iPhone 6s手机(手机号码:1234567)。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汤某使用黑色iPhone 6s手机发送短信,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黑色iPhone 6s手机,进入手机主界面,依次点击“设置”、“通用”、“关于本机”,进入“关于本机”界面,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一至二页)。
2、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信息图标”,进入信息界面,点击右上角图标,进入“新信息”界面,在“收件人”框中输入“1234567”,在下方文本框中编辑“你好”,点击右下角“箭头图标”,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三页)。
3、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界面,依次点击“设置”、“通用”、“日期与时间”,进入“日期与时间”界面,关闭“自动设置”,手动将时间设置为“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五时二十一分”,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四页)。
4、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信息图标”,进入“1234567”界面,在下方文本框中编辑“把钱还给我”,点击右下角“箭头图标”,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五页)。
5、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界面,依次点击“设置”、“通用”、“日期与时间”,进入“日期与时间”界面,选择“自动设置”,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六页)。
6、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信息图标”,点击“1234567”一栏,显示全部信息,屏幕上方显示号码为“1234567”,同时按住HOME键和开关键截取屏幕画面(见本公证书附件第七页)。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记载的上述过程均是在公证员的面前进行的,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并证明本公证书所附附件系汤某现场截屏保存的照片打印所得。
附件:截屏的照片打印件,共七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