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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等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9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施某某来到石狮市公证处,称其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领取其丈夫王某炮生前在该银行遗留的存款,被银行告知需提交其有权领取该存款的证明,故而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向当事人询问,接待公证员了解到,死者王某炮与配偶施某某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某彬、女儿王某妮,王某炮的母亲蔡某玉先于王某炮死亡,王某炮的父亲王某杰后于王某炮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杰应继承王某炮遗产的权利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杰的父亲王某底、母亲蔡某最、配偶蔡某玉均先于王某杰死亡,王某杰共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长子王某祖、次子王某传、三子王某德、四子王某炮、五子王某响、六子王某剑和女儿王某华,其中长子王某祖、四子王某炮均先于王某杰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祖、王某炮应继承王某杰遗产的权利由王某祖、王某炮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王某祖共有子女两个,分别是儿子王某焕、女儿王某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向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告知相关人员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资料,指导当事人依法补充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是继承案件中非常常见的既典型又相对复杂的案件。不仅涉及本继承、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涉及的人员还比较多。公证员通过逐个询问当事人,通过对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人员的历年全家户籍资料的核查,通过对相关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的佐证材料梳理核实,得以判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及各自应继承的份额,确保不错漏继承人,确保继承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公证员通过多方询问并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有关公证遗嘱备案的信息,确认王某炮、王某杰、王某祖生前均无夫妻财产约定、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而确定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程序。除王某杰的女儿王某华自愿放弃王某杰转由其继承王某炮的上述遗产的权利外,其他人均未对上述王某炮的遗产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的意见,而是亲自或通过授权他人代理申办相关继承公证的方式,表示要继承上述相关遗产。最终,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意愿为其办理继承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炮的遗产应由施某某、王某彬、王某妮、王某杰共同继承,其中王某杰的继承权利转由王某传、王某德、王某响、王某剑,以及王某焕、王某雅代位王某祖,王某彬、王某妮代位王某炮共同继承。

在本案中,公证机构、公证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当事及普及法律知识,当事人因此知晓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消除了对已出嫁的女性亲属享有继承权的疑惑,化解了对丈夫的兄弟及侄子侄女有权参与分配丈夫遗产的抱怨。一场因遗款继承可能导致的家庭财产纠纷在萌芽中得以化解。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施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彬,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妮,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传,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王某德,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王某响,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王某剑,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王某焕,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王某雅,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王某彬。

被继承人:

王某炮,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施某某、王某彬、王某妮、王某传(代理人王某彬)、王某德(代理人王某彬)、王某响(代理人王某彬)、王某剑(代理人王某彬)、王某焕(代理人王某彬)、王某雅(代理人王某彬)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炮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与相关人员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某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某派出所、某派出所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三、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四、当事人委托书;五、结婚证;六、亲属关系证明;七、家谱;八、某社会保障卡,某存款回单。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王某炮于XX年XX月XX日死亡;死亡时遗留有以其名义存于某银行的存款一笔;王某炮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妻子施某某、儿子王某彬、女儿王某妮、父亲王某杰、母亲蔡某玉。蔡某玉于XX年XX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王某杰于XX年XX月XX日死亡,王某杰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妻子蔡某玉、长子王某祖、次子王某传、三子王某德、女儿王某华、四子王某炮、五子王某响、六子王某剑、父亲王某底、母亲蔡某最。其中蔡某玉、王某祖、王某炮、王某底、蔡某最均先于王天杰死亡;王某杰丧偶后至死亡时未曾再婚。王某祖共有王某焕、王某雅(女)两个子女;王某炮共有王某彬、王某妮(女)两个子女。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除王某焕、王某雅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外均为原件,申请人均确认了真实性。除某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某村委会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委托书、存款回单的原件和王某焕、王某雅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留存本处外,其他材料经本公证员复印、核对、存档后,原件由提交人带回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炮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施某某、王某彬、王某妮、王某传、王某德、王某响、王某剑、王某焕、王某雅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炮的如下遗产:王某炮死亡时遗留的以其名义存于某银行的存款一笔,存款卡号为:XXXX,截止XX年XX月XX日止存款本金为人民币XX元。

三、据继承人施某某、王某彬、王某妮、王某传、王某德、王某华、王某响、王某剑、王某焕、王某雅称,王某炮、王某杰、王某祖生前无夫妻财产约定,也无遗嘱,且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所有继承人均未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本处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无王某炮、王某杰、王某祖公证遗嘱备案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前述情形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炮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妻子施某某、儿子王某彬、女儿王某妮、父亲王某杰、母亲蔡某玉。蔡某玉于XX年XX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王某杰在王某炮遗产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的XX年XX月XX日死亡,王某杰对王某炮遗产的继承权依法转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王某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妻子蔡某玉、长子王某祖、次子王某传、三子王某德、女儿王某华、四子王某炮、五子王某响、六子王某剑、父亲王某底、母亲蔡某最。其中蔡某玉、王某祖、王某炮、王某底、蔡某最均先于王某杰死亡;王某杰丧偶后至死亡时未曾再婚。王某祖共有子女两个王某焕、王某雅(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炮共有子女两个王某彬、王某妮(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五、继承人王某华于X年X月X日向我处申办《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表示放弃上述王某杰转由她的对王某炮遗产的继承权利,并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本处认定王某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的一半属于王某炮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母亲蔡某玉先于被继承人王某炮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炮遗产应由其妻子施某某、儿子王某彬、女儿王某妮、父亲王某杰共同继承。由于王某杰在王某炮上述遗产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上述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杰应继承王某炮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王某杰死亡时丧偶未再婚,其父亲王某底、母亲蔡某最先于王某杰死亡,长子王某祖先于王某杰死亡,其两个子女王某焕、王某雅(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四子王某炮先于王某杰死亡,其两个子女王某彬、王某妮(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杰的女儿王某华声明放弃转由其继承的权利,故,王某杰对王某炮遗产的继承权利应转由其次子王某传、三子王某德、五子王某响、六子王某剑,以及王某焕、王某雅代位长子王某祖、王某彬、王某妮代位四子王某炮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炮的上述遗产应由施某某、王某彬、王某妮、王某杰共同继承,其中王某杰的继承权利转由王某传、王某德、王某响、王某剑,以及王某焕、王某雅代位王某祖、王某彬、王某妮代位王某炮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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