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接受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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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8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郭某向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表示要求由其继承配偶的银行存款。经了解,被继承人陈某甲生前有过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是陈某甲在50多岁时与苏某结婚,半年后离婚。第二次婚姻是陈某甲在2012年与郭某结婚,当时陈某甲74岁,郭某50岁。
据郭某陈述,其原系陈某甲的保姆,于2009年3月开始照顾陈某甲,共同生活多年,后来陈某甲看病的钱都是其垫付,陈某甲认为她为人很好,自己年纪大又生大病,想让其照顾他人生最后一段,并于2012年10月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郭女士需悉心照顾陈某甲的生活起居,尊重、关爱陈某甲,且生活习惯等顺着陈某甲,一切顺从陈某甲的意愿,到陈某甲自然生老病死逝后,则陈某甲所有物品及现住房屋归郭某所有,加上没有用完的经济全部归郭某所有。签订协议后,陈某甲恐其几个弟弟争夺财产,又与郭某登记结婚。
2013年郭某为了要回陈某甲生前借给其弟弟的钱,将陈某的弟弟陈某乙告上法院,最终法院以郭女士与陈某甲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我国法律规定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没有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又结婚会致该遗赠扶养协议失效的规定,且被告陈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郭某未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故法院认为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可予认定。同时判决被告陈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
2013年陈某弟弟陈某丙向思明法院起诉郭某,提到陈某甲有子女,后来法院去调查没有,陈某丙又拿不出证据,拖了半年多后来撤诉了。
对郭某的陈述本公证员保持合理性的怀疑,先是电话联系当年办理律师见证的律师,了解当时的情况及陈某甲签订《协议书》时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后前往陈某甲生前住所向其邻居了解情况,经核实,郭某尽心尽力照顾陈某甲多年,切实履行了扶养义务。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申请人郭某的陈述、询问相关知情人员,郭某承担了扶养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郭某接受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公证员建议郭某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陈某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厦门市某区某里某号某室。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郭某因接受遗赠人陈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说明、协议书、情况说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申银万国厦门厦禾路营业部对帐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陈某甲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在厦门市因病死亡。
二、遗赠人陈某甲生前与受遗赠人郭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郭某需悉心照顾陈某甲的生活起居,尊重、关爱陈某甲,且生活习惯等顺着陈某甲,一切顺从陈某甲的意愿,到陈某甲自然生老病死逝后,则陈某甲所有物品及现住房屋(坐落于:某区某里某园某梯某室)归郭某所有,加上没有用完的经济全部归郭某所有。上述《协议书》是在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系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受遗赠人郭某依据上述《协议书》向本处申请接受遗赠人陈某甲遗留的财产为:一、存款及其利息:1、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陈某甲,账号:XXXX,余额: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叁元贰角壹分;2、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陈某甲,账号:XXXX,余额:人民币陆万元整;3、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陈某甲,账号:XXXX,余额:人民币伍万元整;4、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陈某甲,账号:XXXX,余额:人民币叁佰叁拾伍元玖角肆分。二、股票:开户于某证券有限公司某路某证券营业部,客户姓名:陈某甲,客户号:XXXX。1、股东代码:XXXX,证券代码:XXXX,简称:XXXX,库存数:412,可用数量:412;2、资金余额:人民币肆角贰分;3、以上证券产生的孳息。
四、据申请人郭某的陈述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员,郭某承担了扶养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针对上述遗赠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郭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受遗赠人郭某上述接受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陈某甲遗留的上述财产为申请人郭某一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