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A等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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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5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当事人卢某跑来福建省平和县公证处大声斥责公证处协助银行抢他家的钱,让工作人员一团雾水,后经详细询问才知晓卢某的母亲在某银行存了五万多块钱,因母亲过世卢某去银行取钱但不知道密码,银行便告知卢某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才可以进行取款。卢某当时气愤的说道“那我有个兄弟在国外,还得专程为了这五万块回国了?如果他不回来那我就领不了钱啦?你们这不是抢钱是什么?……”。
工作人员先稳定了卢某的情绪并耐心解释继承法中关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相关规定以及央行下发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的通知,据此银行才会要求卢某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接待了卢某,在公证员向其制作询问笔录问其兄弟姐妹的情况时,卢某自称户口簿上仅他一人,其系独生子女。本人根据几年的从业经验及与卢某的谈话,初步假定卢某并非独生子女,进而公证员多次提醒他办理继承权公证不能仅以户口簿为准,应如实陈述死者子女情况,如涉及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将给予拒办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后来卢某按公证处要求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材料,根据村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都显示他还有一个弟弟卢小某,卢某自我担保此次材料绝对属实,没有隐瞒兄弟姐妹情况。在收到材料后公证处进行了调查核实,最后在与卢小某的通话中有了意外发现,显然卢小某并不知情卢某办理公证的情况,其称自己共有四个兄弟姐妹:哥哥卢某、卢小某本人、还有一个长期在国外做生意的弟弟,以及一个早已出嫁的姐姐。经公安机关协查,情况属实。
公证处据此再次向卢某求证,卢某仍矢口否认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其不知公证处已将通话录音,鉴于卢某多次虚假陈述、提供不实材料,公证处给予警告、拒办三个月,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个月后卢某口头检讨并如实提供了材料,公证处重新受理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20世纪70年代前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子女较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个别子女出于私心、诚信缺失,有意隐瞒兄弟姐妹情况以图便利,但殊不知其已严重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而且自己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公证失信人员。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卢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卢E之子。
卢B,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卢E之女。
卢C,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卢E之子。
卢D,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卢E之子。
被继承人:卢E,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平和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卢A、卢B、卢C、卢D因办理被继承人卢E的遗产继承事宜,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卢A、卢B、卢C、卢D的身份证,卢A、卢E的户口簿;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两本;
3、平和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卢E家庭情况证明;
4、平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卢E、卢F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卢E亲属关系证明等;
5、其他与遗产继承有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卢E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在福建省平和县正常死亡。
二、被继承人卢E的配偶卢F已于2011年死亡,卢E生前未再婚;卢E的子女是卢A、卢B、卢C、卢D;卢E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三、继承人卢A、卢B、卢C、卢D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卢E遗留的财产: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存款余额人民币1410.16元及相应利息(账号:XXXX);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存款余额人民币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账号:XXXX)。
四、据被继承人卢E的所有继承人卢A、卢B、卢C、卢D称,被继承人卢E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卢E的遗产。
五、现卢A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卢E的上述遗产,卢B、卢C、卢D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卢E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其子女卢B、卢C、卢D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卢E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卢E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卢A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平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