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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与林某乙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5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形式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11月3日邵武市公证处就成功受理了一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申请人林某甲年近七十,是一位身患尿毒症的退休军人,因其早年离异未再婚,且与子女没有来往(子女随母亲生活现在外地工作),现孤身一人在当地生活,相当于一孤寡老人。虽每月均有退休金,但因患病开支甚大,每个星期两次的透析及平时生活都依靠弟弟资助,申请人在血透治疗期间曾经多次发生过生命危险,于是他想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在生前及死后的事务全部交待清楚。当林某来我处咨询后,我们建议他做两份公证: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我们根据新《民法总则》规定向申请人解释了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愿,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生前不能辩认或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时由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二是遗嘱公证。申请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死后的事务进行处理。申请人欣然接受了我们的建议。经过前期准备,2017年11月3日,林某甲来到我处,我们将林某甲请到录音录像室,单独与他谈话询问,明确了今后在其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监护人。林某甲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其生活、医疗、诉讼、管理财产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同时通过询问、谈话、记录等一系列工作,林某甲的弟弟林某乙也同意担任其兄监护人。按照林某甲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其办好了该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林某甲

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某镇某村某号

乙方:林某乙

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甲方林某甲与乙方林某乙于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方林某甲与乙方林某乙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林某甲、乙方林某乙于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在邵武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某某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双方约定在甲方林某甲在神智不清、昏迷不醒、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乙方林某乙担任甲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依法监护。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监护协议》上甲方林某甲和乙方林某乙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监护权在甲方林某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邵武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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