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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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5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蒙某向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租赁了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某镇某农贸市场18店用于开办食杂店。2016年12月2日凌晨,该农贸市场店铺发生火灾,烧毁了蒙某承租的店面,造成蒙某店内的货品严重损毁,经济损失巨大。后连江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起火点为16号店铺西北侧电线总开关附近,排除人为放火、自燃、雷击,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等因素,不排除电器线路及电器设备故障。蒙某多次与16号店铺承租人、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协商索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蒙某遂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琯头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已通知拆除上述火灾事故中烧毁的店面,为固定相关现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蒙某向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某镇农贸市场18店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于2017年3月28日,连江县公证处随同申请人蒙某及拍摄人员游某共同前往福建省连江县某镇农贸市场,由于18店的门牌因火灾被烧毁,无法辨认,据申请人蒙某陈述,该店面位于琯头镇相关农贸市场正门左手边第四间店面。公证处等相关人员由挂有农贸市场招牌的大门进入,来到位于该招牌左边第四间店面。由申请人蒙某委托的专业摄影人员游某以对该店面外观、内部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二十多张。连江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7年4月7日向蒙某出具公证书,在该案诉讼中,为蒙某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撑。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产业的深化,让人们认识到证据保全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预防纠纷中,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侧重于保全行为的公证证据保全,证明了保全过程的真实客观性,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是一种证据保全方法。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种类越来越繁复,公证服务正作为保护利器不断被法律领域认可和广泛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经字第XX号
申请人:蒙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连江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蒙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来到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声称其向某农贸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租赁了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某镇开某路某农贸市场18店用于开办连江县某镇某食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该店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凌晨发生火灾,为固定相关现场证据,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陈宇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与蒙某和拍摄人员游某共同来到福建省连江县某镇某农贸市场,并由挂有“连江县某镇某农贸市场”招牌的大门进入,来到位于该招牌左边第四间店面,由拍摄人员游某对该过程及该店面外观、内部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二十三张。本公证员现场制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蒙某的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二十三张照片与现场状况相符。
附件:1、《证据保全公证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一份;
2、照片二十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连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邱晓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