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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陆某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50824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陆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向魏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陈某、陆某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借款,被债权人魏某诉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陆某与魏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判决陈某、陆某向魏某偿还相关案件的律师代理费XXX元、借款本金XXX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债务人陈某、陆某积极联络债权人魏某,先后以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的形式表明向魏某还款的意愿,并要求魏某提供还款账户。但魏某始终以对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存有异议为由拒绝接收还款。无奈之下,陈某、陆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福州市鼓楼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处受理陈某、陆某的申请后,认真审查了陈某、陆某提供的身份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告知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其办理提存的法律意义及后果,依法为陈某、陆某办理了提存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处依程序将提存事实书面通知提存受领人魏某。魏某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依程序领取了提存款。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构保存,即视为债务履行完毕。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了《提存公证的规则》,对提存的概念、条件、范围;程序、包括管辖、受理、审查、出证和提存标的物如何支付等都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提存公证有章可循。近年来,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当事人清偿债务的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陆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债务人陈某、陆某因债权人魏某拒绝领取某法院(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于XX年XX月XX日将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元及相关案件的律师代理费XX元(合计人民币XX元)提存于本公证处。从即日起,债务人陈某、陆某所欠债权人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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