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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某继承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GGGY15150819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于2017年10月10日,尕某与儿子恩某二人来到我处咨询,因尕某的配偶巴某于2015年11月2日因病死亡,现将巴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由三子恩某继承。公证员与尕某、恩某交谈过程中了解到:尕某与巴某2004年登记结婚,巴某生前无生子女、收养子女,巴某与尕某登记结婚后与尕某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另巴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遗产为位于德令哈市河东区XX路房产、巴某与妻子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员给尕某、恩乙二人讲解了法定继承以及赠与的法律规定,并告知与继父巴某共同生活的三个子女对巴某遗产有继承权。公证员在问清情况后耐心地告诉尕某、恩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权证明、结婚证、身份等证明。

2017年10月26日,尕某、恩某、宝某、乌某来到我处,提供了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经我处公证员的审查、审核,尕某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随即开始办理公证;因恩某表示继承遗产,配偶尕某及其他两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因为房产是尕某与巴某夫妻共有财产,巴某称她将自己的份额无偿地赠与给儿子恩某。随后尕某与恩某达成了《赠与合同》。

公证处按申请人的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公证、继承公证将公证书送达给申请人。一起涉及再婚家庭的夫妻共有财产继承和赠与公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公证书格式】

房屋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尕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住址:德令哈市XXXXXX(系受赠人母亲)。

乙方:(受赠人):恩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住址:德令哈市XXXXXX。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不动产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给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一)该房屋坐落于德令哈市XXXXXX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XXXXXX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以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查封等记录证明,不受其他合法人追索。

第三条: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给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第四条:在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德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尕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系受赠人之母。

乙方(受赠人):恩某,男,一九XXX年X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X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与其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之规定,本处对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同文本等。

承办公证员依据法律和公证程序的规定,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向双方当事人作了查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份,经查明赠与人配偶巴某于二〇XX年XX月XXX日死亡,赠与人现将与配偶巴某共有房产中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给受赠人。

经审查,本处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要求承办公证员进行回避的申请;

甲、乙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尕某与乙方恩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属实。

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证据复印件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审阅、并捺手印的《询问笔录》、《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公证事项申请表》、《公证告知》等法律文件,已由承办公证员收集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德令哈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X月XXX日


【继承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德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恩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址:XXXXXX,系被继承人之继子。

被继承人:巴某,男,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恩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巴某的遗产,于二0一七年XX月X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乌兰县公安局XXX派出所出具的巴某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乌兰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巴某死亡的证明;3.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海省乌兰县委员会出具的巴某父亲班某死亡的证明;4.德令哈市XXXX卡格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5.房产证、土地证;6.房产无抵押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中放弃继承权和继承遗产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以上内容均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巴某于二〇XX年XX月XXX日因病在XXX死亡。

二、被继承人巴某与尕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巴某无生子女,无收养子女,无成年后死亡的子女,有继子女五人:长子红某、次子宝某、三子恩某、长女沙某、次女乌某,其中次子宝某、三子恩某、次女乌某与继父巴某形成抚养关系,有继承权;巴某的父亲班某于一九XX年XX月死亡、母亲王某二〇XX年死亡;继承人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三、申请人恩某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巴某生前与配偶尕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房产坐落于德令哈市XXXXX号XX花园X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XXXXXXXX号。

四、经向本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恩某询问,巴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且生前也无债权、债务,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继承人恩某要求继承巴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实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儿为死者巴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巴某的遗产应由配偶尕某、继子宝某、继子恩某、继女乌某共同继承。因配偶尕某、继子宝某、继女乌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巴某的遗产继承权并在我处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因此,被继承人巴某的上述遗产由继子恩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德令哈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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