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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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150819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宋某是本地人,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工作,最近刚从外地调到本市工作,为了能在本地安心工作,有自己的一个家,准备用自己的公积金在本地购买一处不动产;宋某以前在外地工作,需要宋某原单位出具缴存公积金的证明才能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宋某刚到在本市工作,业务比较忙,路途远,抽不出时间去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所以委托其父亲代为前往原单位办理宋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宋某当时就说:“有了这份委托书,我自己就要不用来回跑了,由我父亲去办理就行,我可以安心在单位上班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新北民证字第XXX号
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301XXXXXXXX0012,身份证住址:新疆阿勒泰市XX路XXX号X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委托人宋某于2017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宋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