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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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150819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耿某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耿某某的配偶侯某某在2017年去世,两人共有12000多的存款,但存单上面是配偶侯某某的名字,耿某某到银行想要取出存单上面的钱,但被银行告知需要耿某某到公证处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公证。耿某某来到公证处,公证员了解到侯某生前未设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告知耿某某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继承权,办理公证时第一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的证明;第二需要死者的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这个继承人首先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先,即侯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侯某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耿某某告知公证员,自己与侯某某共有三个子女侯A、侯B、侯C,侯某某的父母也都先于其死亡,三个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侯某某的遗产,由耿某某一人继承。耿某与三名子女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依法为耿某某出具了继承权的公证书,后耿某某凭借公证书,成功的将12000块钱取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新博博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耿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现住:新疆某市第五师某团小区xx号楼西单元xxx室(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侯A,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现住:新疆某市第五师某团小区xx号楼西单元xxx室(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侯B,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现住:新疆某市第五师某团小区xx号楼西单元xxx室(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侯C,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现住:新疆某市第五师某团小区xx号楼西单元xxx室(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被继承人:侯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XXXXXXXXXXXX,生前住:新疆某市第五师某团XXX小区XX号楼西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耿某某、侯A、侯B、侯C因继承被继承人侯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死亡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侯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因病在第五师XX团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侯某某生前与其配偶耿某某共有财产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XX元(户名:侯某某,账号:XX-XXXXXXX的存款XXXX元,账号:XX-XXXXXXX的存款XXXXX元)。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侯某某的遗产。
三、根据继承人耿某某、侯A、侯B、侯C称,被继承人侯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侯某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侯某某与其配偶耿某某共有3个子女,女儿侯A、长子侯B、次子侯C。
五、被继承人侯某某的父亲侯勤元于XXXX年X月X日死亡、母亲侯赵氏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六、现耿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侯某某的上述遗产,侯A、侯B、侯C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侯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侯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子女侯A、侯B、侯C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侯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侯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耿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博源公证处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