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于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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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150813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来公证处咨询,称她与老伴于某是再婚夫妻,2004年登记结婚,虽然年龄差了近二十岁,但婚后生活还算幸福美满。二人结婚的时候,各自的子女都已成家,基本没什么后顾之忧。去年年底,张某把婚前库尔勒的一处房产卖掉,在乌鲁木齐市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在张某名下。刚开始张某也没多想,认为房子就是自己一个人的,直到上周看到法制频道的一个故事她才反应过来,这套房子在婚后买的,已经是她跟于某的共有财产了,她想问问看如何才能让房子属于她一个人,并且以后能留给女儿。
听完张某的话,公证员告诉她:“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于某同意,您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方式,将这套房产约定为您的个人财产。做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后,您可以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一人继承。
听完公证员的讲解,张某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在向公证员咨询了应当提供的材料后,预约时间与于某一起来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办完手续后,张某、于某翘起大拇指说:“法律健全了就是好,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太感谢你们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新乌证内字第XXXX号
甲方(男方):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甲方于某、乙方张某于二○一七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项下的房产为甲乙双方婚后合法财产,协议中约定:该房产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乙方(女方)张某的个人财产,与甲方(男方)于某无关。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于某与张某于二○一七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公证处
二○一七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