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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GGGY15150813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位80多岁的老人芦某来到公证处称:称其丈夫王某去世已几年了,遗留银行存款XX00元,前几年曾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因法定继承中有一个女儿在江苏居住,无法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现自己身患癌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为治病家中所有的积蓄都已花光,还欠下一大笔债务,实在没有钱再续交住院费了,无奈之中,她想起家中的这笔XX00元的银行存款。她希望公证处能特事特办,以解家中燃眉之急。

经过公证处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的父母因病先于王某死亡,王某与芦某的共生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现在居住在江苏,无法亲自到木垒县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需提供父亲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比较繁琐。针对此种情况,木垒县公证处公证员依据中公协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予以办理。即: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银行存款法定继承公证,可以将“继承公证”改变为“领取和保管存款”,由一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其领取财产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的公证程序,只要是死者的遗产,不管多少,都要严格按照比较复杂且严谨的公证程序办理。办理法定继承必须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明材料。???本案继承标的虽然小,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就不能为这位身患重病的当事人办理这起继承公证,王某的遗产仍将依然沉睡。???依据中公协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木垒县公证处适用新的程序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将“继承公证”改变为“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让芦某签署“承诺其领银行存款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沉睡几年的存款终于被公证书所唤醒。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新木证字号

申请人:芦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居住在新疆木垒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于二零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芦某于二零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芦某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零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死亡时遗留壹笔存款,该笔存款存于农行某支行,户名:王某,账号XXXXXXXX,本金金额为壹万X仟元整(1XXXX·00)该笔存款本金及孳息系王某与配偶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

三、 据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存款未立遗

嘱、亦未发现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处分;

四、 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日

先于王某死亡,母亲权某某于一九X年X月X日先于王某死亡;

五、被继承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5人;

(一) 芦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二) 王A,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女)

(三)王B,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四)王C,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女)

(五)王D,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新疆木垒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六、现申请人芦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该笔存款存于农行某县支行,户名:王某,账号XXXXXX,本金金额为壹万X仟元整(1XXXX·00)该笔存款本金及孳息系王某与配偶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日先于王某死亡,母亲权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日先于王某死亡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由继承人芦某、王A、王B、王C、王D共同继承 ,并有继承人芦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继承,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证处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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