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程某、葛某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GGGY15150809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葛某与黄某是海南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45%、45%、10%的股份,黄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程某、葛某是公司大股东。程某、葛某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多次致电黄某,提议召开股东会议讨论公司的经营、成立董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宜,但黄某一直对程某、葛某二人的提议不予理睬。程某、葛某二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股东身份用书面通知形式提请黄某于XX年XX月XX日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若其在XX年XX月XX日前未书面通知公司各股东则视为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议职责,可由公司大股东程某、葛某二人召集临时股东会。为保留上述书面通知曾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黄某的证据,程某、葛某二人向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申请对黄某用特快专递邮寄“通知”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XX年XX月XX日下午,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程某和葛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来到海口市大同路邮政所,由袁某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黄某邮寄送达《关于海南某公司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一份,并取得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定额发票一张。整个邮寄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中附有当事人程某、葛某向黄某邮寄内容的复印件和快递单、定额发票的复印件)。拿到公证书后,程某、葛某与黄某取得联系并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程某、葛某表示,该公司能够顺利合规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邮寄“通知”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证明了程某、葛某邮寄“通知”的事实和过程,同时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具体情况,为日后因是否履行了告知和送达义务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在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处可以对申请人的邮寄行为及所邮寄文件等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实现证据的固定,事后如产生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维权的一项重要法律途径。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椰城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程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葛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程某、葛某为海南某公司的股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公司另一股东、执行董事黄某邮寄送达“关于海南某公司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甲公证员及助理乙,和程某、葛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于XX年XX月XX日下午来到海口市XX路邮政所,由袁某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黄某(地址:XXXXXX)邮寄送达“关于海南某公司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内容见附件一),并取得国内标准快递单、定额发票(内容见附件二)。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海南某公司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是程某、葛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邮寄给黄某的原件,国内标准快递单、定额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均相符。

附:

1、“关于海南某公司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通知”(原件);

2、国内标准快递单、定额发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齐有青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