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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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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150808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收养遗弃婴幼儿的行为,在当代中国并不鲜见。为了规范收养行为,最大限度保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我国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在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正式实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收养的效力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未进行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行为。这些私自收养行为中,抚养人大多未能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对自己的“收养行为”依法进行登记。如此一来,被抚养人长大之后,无法顺利落户与就学,本来有利于其生活与成长的“收养”,反而为其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障碍。本案中的抚养人唐某夫妇与被抚养人就属此例。由于抚养人唐某夫妇二人疏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抚养人成年后无法落户和办理身份证件,连外出打工谋生都成了问题。要解决被抚养人的生计问题,就得先解决其落户问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一同来到XX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事实公证,以方便被抚养人落户问题的解决。

本案中抚养人私自收养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5月,根据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因此本案不符合办理事实收养的条件。

该《通知》对在原收养法实施期间,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又形成抚养事实关系,可通过公证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解决被抚养人的落户问题。但本案适用该规定仍然存在障碍,本案当事人抚养事实发生在2001年5月,不在原收养法实施期间,但该《通知》对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后,仍存在的抚养事实问题,未做后续的相应规定。

五部委《通知》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进一步解决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子女,导致已经被抚养人在落户、就学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基于现实,本案被抚养人从未成年人时被抚养,至今现已满18岁,当事人多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又不符合条件,如果不为当事人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被抚养人将永远无法落户,经当地公安派出所与公证处共同协商,在确认抚养事实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公证员从解决的民生问题出发,参照该《通知》为当事人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

抚养人唐某、被抚养人杨某,与A市公安局B派出所警官金某等一行四人来到XX公证处,本案承办公证员受理之后,对唐某、杨某分别进行了口头询问,向其了解了与抚养事实相关的情况。由于抚养人在申请落户时,B派出所已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承办公证员对随同警官金某携带的案卷进行了详细阅读,对派出所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征得金某的同意之后,对派出所的案卷进行了拍照,以便存档备查。

承办公证员对抚养人的抚养行为进行了梳理,发现抚养人的申报手续全部缺失,有些环节甚至处于不可逆的状态。对照《通知》的要求,承办公证员认为,除了需要作为申请人的抚养人唐某提供相应材料之外,作为关系人的被扶养人杨某也需要对其由非生父母抚养的情况做出相应声明或承诺,通过被扶养人承诺的形式对其生父母的认亲行为进行合理排除,对抚养人的抚养行为进行认可。因此,承办公证员制作了相应的《声明书》。在《声明书》内容得到被抚养人杨某的确认与认可后,被抚养人杨某在该《声明书》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根据申请人唐某提供的各项资料及杨某签署确认的《声明书》,承办公证员为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抚养事实公证书。

根据派出所随行民警的反映,抚养事实公证书,是解决被抚养人杨某落户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这份公证书,杨某的落户问题可能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云昆真元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关系人:杨某,性别: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唐某及其配偶杨某于二○**年**月起共同抚养儿童杨某,杨某于二○**年**月**日去世,唐某继续抚养关系人,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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