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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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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150801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当事人董某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声称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董某、刘某夫妇生育有一女刘雪某,董某、刘某夫妇与父亲刘正某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现欲通过公证由刘雪某继承死者刘某的房产份额,同时其他房产共有人刘正某(刘某之父)、董某(刘某之妻)都将名下的份额赠与给刘雪某。本处办证人员与董某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被继承人刘某,男,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死亡。刘某与董某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姻期间生育有一独生女刘雪某。刘某的父亲刘正某、母亲王某健在,一直和被继承人刘某共同生活。为兼顾两位老人刘正某、王某的居住权利和未成年人刘雪某的合法权益,特决定由刘雪某单独继承刘某的产权份额,刘正某(刘某之父)、董某(刘某之妻)都将名下的份额赠与给刘雪某。赠与附属条件:刘正某、王某夫妇有生之年都以该房屋为住所,刘正某、王某夫妇去世前不能对该房屋进行转让、赠与等任何流转行为。

本公证处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确认了以下案情:

1.本案中所涉继承房产系刘某、董某夫妇出资在政府给予的拆迁安置宅基地上建设所得。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拟将刘某的父母、刘某夫妇四人登记为共有人,因刘某父母的结婚证遗失且在民政部门无法查证结婚登记档案,因此该房产的权利人登记为刘正某、刘某、董某。

2.刘某的父母刘正某、王某夫妇婚姻期间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刘某某已婚并单独成家,长女远嫁省外,次子刘某。刘正某、王某夫妇和刘某共同生活。

3 .刘某生前并未立遗嘱,也未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件的相关事实,本案处理如下:

本案所涉房产虽然系刘某、董某夫妇出资建成,而房产权属登记时,权利人登记为刘某、董某和刘正某,视为对刘正某的部分赠与,另外,刘正某受赠的房屋产权份额属于其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刘正某与其妻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为该房产的隐名共同人。因此本案所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刘某、董某、刘正某、王某四人。

刘某死亡后,上述房产中刘某的产权份额为其遗产。刘某的父亲刘正某、母亲王某、妻子董某、女儿刘雪某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未成年人刘雪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老年人刘正某、王某的居住权利,经过协商,刘正某、王某、董某放弃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刘某的份额由其未成年女儿刘雪某单独继承。同时,刘正某、王某、董某附条件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刘雪某,本案所涉房产为刘雪某单独所有,刘正某、王某有生之年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利。董某作为刘雪某的监护人,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使用等职责,在刘正某、王某夫妇去世前董某、刘雪某不能对该房屋进行转让、赠与等任何流转行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刘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曾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由其法定代理人董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并先后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四份、户口簿一份、结婚证明一份、婚姻关系证明及结婚遗失证明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死亡注销证明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放弃继承权及相关财产处置声明书二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处告知了申请人财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当事人主张的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XX镇因病死亡,其户口于XXXX年XX月XX日由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注销。

二、刘某与董某于XXXX年XX月在XX市XX县XX镇登记结婚。

三、涉及刘某名下的不动产有:位于XX县XX镇XX片区房地产一院,房屋所有权证:XX县房权证XX字第XXXX号至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权人:董某、刘正某。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国用(XXXX)第XX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亲刘正某、母亲王某、配偶董某、长女刘雪某。

五、刘某和董某之间对双方的夫妻财产无特别约定。上述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都没有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无人向本处提出有关遗嘱及遗赠扶养方面的任何异议。

六、刘正某、王某、董某都自愿放弃对上述第三条所列房地产中属于刘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

七、刘正某、王某、董某都自愿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刘雪某个人,附属条件为:在刘正某、王某生存期间不得对该房地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任何流转处置行为。

依据上述第一条至第七条所确认的事实情况,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刘某、刘正某、王某、董某属于上述第三条所列房地产的共有人,其中刘某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而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正某、母亲王某、配偶董某都自愿放弃对上述第三条所列房地产中属于刘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因此,上述第三条所列房地产中属于刘某的遗产部分由刘雪某单独继承。刘正某、王某、董某作为上述第三条所列地产的共有人之一,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刘雪某个人。因此,XX县房权证XX字第XXXX号至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房产及XX国用(XXXX)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地产为刘雪某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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